一、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3日张某某通过招标代理公司与某某钙业公司负责人就生产经营权承包达成协议,向钙业公司交纳了50万元的保证金。2018年9月17日向钙业公司另交纳了50万元承包费。
2018年9月21日,张某某与钙业公司负责人正式签订了生产经营权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某某钙业公司)将其生产经营权包括厂区内的所有建筑外包给乙方(张某某);租赁期限8年,生产经营权承包费总额为810万元等等。
某某钙业公司履行协议过程,出现股东违约,继而引发了张某某与某某钙业公司、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纠纷。一审判决我方当事人胜诉,之后某某钙业公司股东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
三、庭审经过
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在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我方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及第三人某某钙业公司及其代理人共同参与了庭审。
四、裁判结果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代理人意见,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
五、律师说法
本案为企业经营权租赁合同纠纷,本案涉及主要问题:双方当事人通过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是否必须一定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
关于这个问题:本律师认为:1.本案合同非必须招投标项目;2.本案合同通过招标代理机构,不一定采用了招标程序;3.双方签订合同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恶意串通之行为损害国际及第三人利益;4.合同承包方依约支付承包费,承包费符合市场交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