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X常年在外打工,干的都是体力活。2017年11月7日10时许,他像往常一样到某厂区工地上班,工作内容是站在货车上,指挥吊车司机准确吊装水泥管道。就在活干到一半的时候,因吊车司机操作不当,导致吊在4米高空的水泥管道突然坠落,将苏X身体的右半边砸伤。苏X被紧急送往医院,医疗费花了3万多元。
事故发生后,吊车司机垫付了1万元医药费后避而不见。苏X家属试着去找吊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医疗费的垫付和损失的理赔,但是吊车交强险、商业险的承保公司都以本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为由拒绝垫付和理赔。苏X家属收到2家保险公司的拒赔回复后陷入绝望,一家五口的生活支出都靠着苏X,顶梁柱倒下了,以后的日子不知道该怎么过。苏X家属辗转咨询了很多律师,但是结果答复都不理想。抱着试试看的想法,他们决定委托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易索赔专业团队代其进行索赔。
接受委托后,由于此案和其他普通交通事故案件相比极为特殊,易索赔团队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共同商议本案的可行性方案,初步确定2个办案方向:一是按照普通人身侵权,直接向吊车司机及车主主张损害赔偿,这样就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另一种则是按照特殊类型的交通事故案件进行主张,争取保险公司的赔偿。律师团队对2个方案的可行性、后期赔偿款的执行难度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如果按照第一个方法请求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需要的证据材料简单,法律依据充分,但据了解吊车司机和车主的经济情况都不好,即使胜诉,后面赔偿款的执行难度会很大。专案组最终决定按照特殊类型的交通事故去办理本案,虽然难度大,但如能胜诉苏X的赔偿就可以得到保障。
要想让2个保险公司进行赔付,首要的问题就是证明此次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而且必须是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根据相关证据及法律规定,办案律师认为:事故发生的地点虽然在厂区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普通道路”,但该厂区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符合普通“道路”的特征,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参照普通“道路”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其次,虽然吊车在事发时并不在行驶过程中,但是吊车作为特种作业车辆,上路行驶只是偶发状态,处于非通行的作业状态才是其经常状态,发生事故也多是在特殊作业过程中而非行驶期间。根据中国保监会保监厅函(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特种作业车辆作业中发生类似事故,交强险是应该进行赔偿的。第三,苏X事发时不是吊车的司机或乘坐人员,属于吊车车外第三人,按照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属于理赔对象。综上,2家保险公司应该在自己的保险限额内对苏X的损失进行赔偿。
在庭上,办案律师根据准备好的证据材料及以上分析的法律依据据理力争,法官最终采纳了办案律师的意见,认为此次事故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要件,2家保险公司应该进行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大地保险公司作为吊车交强险承保公司向苏X赔偿110372.86元,XX公司作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公司向苏X赔偿11946.11元,苏X共得到了12万余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