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26日,原告孙XX与被告XX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由被告XX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孙XX位于XX长丰县双凤开发区魏武路与蒙城北路东北交口XXXXXXA1#楼704室住宅进行装修。合同约定自2017年12月26日开工,至2018年4月26日竣工,工期120天。被告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对原告房屋的装修。工程总价款139622元,其中包括水电简改210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以刷卡方式支付被告10万元整。其后,又两次支付装修款,一次为10000元,另一次为29000元,共计支付装修款139000元。
被告XX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装修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标准规程进行装修。其装修后多处渗漏水,造成原告房屋及家居物品多处损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功能,家居物品毁坏价值贬损,合计损失54029
办案经过
受本案原告孙XX的委托,安徽XX指派袁长伦律师担任孙XX的诉讼代理人,并参加今天的庭审。代理人发表了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简述案件的结果…调解解决。被告XX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原告孙XX重新装修房屋,保证房屋装修质量。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说法
双方的《装修合同》还约定,本工程执行DBJ08-62-97《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和DB31/T30
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DBJ08-62-97《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和DB31/T30
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中明确规定,住宅装修前应当检查排水管道、进行闭水试验,才能开始装修,施工后还要再次检查排水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