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2018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怀远法院胜诉,二审蚌埠中院胜诉维持原判。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贝贝律师
2018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怀远法院胜诉,二审蚌埠中院胜诉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

  王X、张XX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3民终17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怀远县林业局职工,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安徽XX律师。

  上诉人王X因与被上诉人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8)皖0321民初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X,被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不承担白蜡树款19200元;2、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利息损失;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不应支付白蜡树款19200元,被上诉人提供给上诉人的1600棵白蜡树苗,验收时发现有脱皮现象,栽种后没有全部成活。2、上诉人不应当承担利息损失,因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承诺保证树苗质量,但自上诉人将树苗栽种后,双方没有对树苗是否存活以及存活数量进行验收,被上诉人主张树苗款没有达到付款条件,其要求上诉人支付利息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张XX辩称:被上诉人提供给上诉人的白蜡树苗均是存活的,如果是过火或死树苗,上诉人也不会同意收下。由于白蜡树苗是否可以栽种成活,关键在于上诉人的栽种方法以及后期护理,这些都不是被上诉人能够掌控的。因此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时仅约定了白蜡树苗的米径,被上诉人从未承诺每棵树苗都能栽种成活。另外,被上诉人了解到,截至到2018年7月12日刘楼村东西方向的水泥路南侧,上诉人栽种的白蜡树苗依然存活。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张XX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判决王X支付拖欠的树苗款90180元;2、支付逾期利息(从2016年4月2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即年息6%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王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张XX与王X双方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王X购买张XX的栾树树苗2000-8000棵,13元∕棵,白蜡树苗1600棵,12元∕棵。付款方式是一车压一车,最后一车全部付清。2016年4月15日,张XX将2880棵栾树树苗送到王X指定地点,卸车后因质量不合格拉回,王X经张XX同意垫付卸车费600元。2016年4月18日,张XX将栾树苗1400棵、白蜡树苗1600棵送到被告王X处,王X验收合格后用于栽植。2016年4月20日,张XX应王X要求运送栾树树苗1430棵,王X验收1144棵合格后用于栽植。2016年4月22日,张XX将栾树树苗1366棵送到王X处,王X验收合格后用于栽植。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口头达成买卖树苗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王X验收树苗之后,应当按约定支付树苗款。王X辩解“双方存在保证每棵树苗成活,不成活不要钱”的约定,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且张XX不予认可。王X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张XX出售的树苗有质量问题以及树苗质量与树苗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按照一般生活经验,树苗是否能够成活亦受到栽植质量、后期养护等因素影响。故张XX要求王X支付树苗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王X的辩解,不予采信。张XX主张栾树树苗按照18元∕棵计算,王X否认,且张XX未提供将栾树树苗由13元∕棵调整至18元∕棵得到王X同意的证据,故张XX主张按照栾树树苗按照18元∕棵计算不予支持。王X另辩解“600元卸车费应当从树苗款中扣除”,因卸车费的支付是经张XX同意发生的,故该费用应当由张XX承担。因此,王X应支付张XX树苗款69430元{(栾树1400棵+1144棵+1366棵)×13元∕棵+白蜡1600棵×12元∕棵)-600元}。张XX主张王X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支付利息,缺乏依据。王X逾期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一、王X给付张XX树苗款69430元及利息(以6943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6%计息,从2016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上诉人王X没有提交新证据,被上诉人张XX提交一张2018年7月12号到上诉人方种植白蜡树的现场拍照照片,证明白蜡树确实存活。上诉人王X对该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是二次补栽成活的。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王X与张XX口头约定的树苗买卖合同,应当确认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王X上诉称张XX供给的白蜡树苗栽种后有部分没有成活,但其一、二审期间均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其对张XX二审提供白蜡树苗成活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故对王X上诉称其不应当支付白蜡树苗款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王X称因树苗存在质量问题没有达到付款条件,其不应当承担利息损失的上诉理由,亦没有提供树苗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王X收到树苗后,应当支付树苗款项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原审法院以王X最后一次收到树苗的时间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王X应当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故王X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王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4元,由上诉人王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XX

  审判员  王朝霞

  审判员  王XX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沈XX

  书记员王XX


  • 2018-10-24
  • 被上诉人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