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XX与刘XX于1992年登记结婚,1993年生育女儿王XX,由于是介绍相识,且婚前双方接触时间很短,因此在婚后,王XX与刘XX摩擦不断,加上双方老人的介入,两人矛盾不断升级,但是由于传统思想的束缚,加上担心影响孩子的成长,两人都没有提出离婚,一直凑合了二十多年。近几年,王XX一直住在母亲家里,两人已经分居生活,女儿一致与刘XX共同生活。女儿也很早就知道父母之间问题,也支持母亲离婚,因此,刘XX下定决心提出离婚,但是王XX一直拖延,不配合办理离婚手续,因此委托曹晓静律师团队提起离婚诉讼。
办案经过:
我们接受刘XX的委托后,详细了解了刘XX与王XX之间的家庭情况,梳理了案件的证据材料。我们认为,若王XX不配合刘XX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刘XX可以起诉要求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争取与对方沟通调解,若不能调解,可以由法院判决离婚。关于刘XX名下的房子,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由于夫妻双方经济条件都一般,都无法给对方折价,因此可以主张房子按份共有。
在开庭中,我们主张夫妻双方已经分居多年,王XX对分居的事实予以认可,因此我们提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法官认可了分居的事实。我们进一步和法官沟通,若离婚时,可以先不处理房子的分割事宜。在法官和律师团队的努力下,只开了一次庭,双方就达成一致,同意离婚。
案件结果: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王XX同意离婚。
律师看法:
在离婚诉讼中,第一次离婚诉讼,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原告方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一般会判决不准予离婚,需要在第一次判决书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这种情况下,离婚无疑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有上述情形的,原告方有相应的证据的,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即使被告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应当判决离婚的。
本案中,夫妻双方已经分居多年,在庭审中,我们提出分居的问题时,被告也承认了分居事实,法院据此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通过律师与法官沟通,法官与王XX沟通情况后,王XX同意离婚,离婚后,刘XX继续居住在夫妻共有的房子中,王XX则继续居住在其母亲家中,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离婚。
曹晓静律师 有温度的婚姻家庭律师,最贴心的法律服务专家
北京市XX 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