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张XX在玉溪市红塔区“云某力车经营部”门口,因讨要工资与被害人段X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张XX用一根黑色手推车车轴将段X头部打伤。经鉴定,段X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案件卷宗,发现被告人张XX是因为讨要工资才与被害人段X发生口角,系因为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犯罪,并且在案发时,被害人段X对被告人张XX有辱骂、殴打等行为,辩护人围绕被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及过错对激化矛盾起到的作用等观点立即制定辩护思路,并且帮助被告人赔偿对方的损失,用最低的代价换取了被害人的谅解,力保被告人得以适用十个月缓刑的超低刑罚。
案件结果
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律师说法
《刑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四款第11条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应当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者责任的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四款第13条规定: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以及被害方的接受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