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故意伤害案,围绕一情节,被告人得以适用缓刑(十个月)。

  • 刑事辩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绍伟律师
本案得以适用缓刑的关键在于两点:最主要的是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的过错已经对激化矛盾起到了直接作用,并围绕这一观点展开辩护;其次是帮被告人取得对方谅解。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张XX在玉溪市红塔区“云某力车经营部”门口,因讨要工资与被害人段X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张XX用一根黑色手推车车轴将段X头部打伤。经鉴定,段X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案件卷宗,发现被告人张XX是因为讨要工资才与被害人段X发生口角,系因为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犯罪,并且在案发时,被害人段X对被告人张XX有辱骂、殴打等行为,辩护人围绕被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及过错对激化矛盾起到的作用等观点立即制定辩护思路,并且帮助被告人赔偿对方的损失,用最低的代价换取了被害人的谅解,力保被告人得以适用十个月缓刑的超低刑罚。

  案件结果

  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律师说法

  《刑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四款第11条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应当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者责任的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四款第13条规定: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以及被害方的接受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 2019-06-11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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