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刘XX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XX因其家位于淮北市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代XX的土地大棚拆迁赔偿问题,多次前往安徽省信访局及国家信访局进行越级信访。2017年3月底的一天,李XX前往安徽信访局进行越级信访,该街道办事处信访办工作人员刘X1等人前往合肥市进行劝返期间,李XX明知政府重视信访工作,以此要挟向刘X1等人索要上访费用5000元,被害人刘X1因害怕无法顺利完成劝返任务而给其个人带来批评及处分,被迫个人给其现金200元,满足其不合理的要求。
2017年4月8日至4月11日期间,被告人李XX、刘XX再次前往国家信访局进行越级信访,同年4月11日,刘X1与劝返工作人员张X1、石X等人到国家信访局劝返被告人李XX、刘XX二人,在车辆返回淮北市的高速公路上,被告人李XX、刘XX在行驶的车辆上吵闹、蹬踹车玻璃、撕咬劝返的工作人员、抢夺车辆的方向盘,同时提出向刘X1索要多次上访的费用7500元,被害人刘X1害怕车上人员安全及无法顺利完成劝返任务而给其个人带来批评及处分,其个人被迫给二被告人现金6000元,并答应到淮北后再给予余款1500元,才得以安全返回淮北市。
案发后,赃款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刘X1。
办案经过
辩护人袁长伦,安徽XX律师。
接受案件委托后,积极与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以及法官沟通。充分说理,强调刘XX违法性认识较低,系初犯,情节较轻,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小,请求判处较轻的刑罚。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李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李XX对被害人刘X1被勒索的财物损失二百元予以退赔。
律师说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她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她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