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于2015年8月3日与xxx金融信息服务(上海XX有限公司的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又于2018年6月13日续订了自2018年8月3日至2023年9月30日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信用审核部门高时效审批,工作地点:上海,2018年8月2日,因友xxx金融信息服务(上海XX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业务调整,三方签署了《更变协议书》将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转至上海XX公司,三方确认申请人原有工龄连续有效,不影响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服务年限连续计算。
然自2019年7月起,申请人的上级主管及人事,便逼迫申请人最迟于7月22日前主动离职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调岗并降薪,申请人明确的答复不同意自动离职,愿意调岗,但不同意降薪,若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2019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一份《调岗通知书》,以KPI指标考核逾期率超标为由,自2019年8月1日起将申请人的岗位调整为征信专员,相当于连降两级,薪资标准也降低一半,工作时间调整为9:00-18:00,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多次向上级领导及人事表示可以调岗,但不同意降薪,并于2019年8月2日通过邮件书面答复被申请人拒绝违法调岗降薪,对KPI逾期率的考核评判提出书面异议,并按照原岗位工作时间工作至2019年8月5日,后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5日向被申请人发出书面《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向仲裁委提出如下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90958.88元;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八月份工资806.82元。
仲裁委经审后认为,用人单位应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老劳动报酬。本宾被申请人主张因申请人作为高时效审批专员,
2019年I月至6月期间的逾期率较高,故自2019年8月I日起将申请人工作岗位调整为征信专员,相应工资亦作调整。
申请人主张同意调岗,但明确不同意调薪。本会认为,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考核不合格进行调岗调薪,但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
被申请人未就逾期率的考核基数及统计方式进行说明,未就申请人的调岗调薪原因及合理性提供充足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故被申请人应按申请人的原工资标准支付申请人工资,申请双方确认申请人2019年8月工资按出勤2.5天计算,
本会对此予以确认,扣除申请人已领取的工资,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32. 25元。
被申请人主张因申请人2019年8月2日迟到43分钟,8月5日迟到54分钟(视为旷工0.5天),分别给予申请人二次书面警告,根据
《员工手册》关于“员工连续12个月被两次书面警告,被申请人可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之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根据被申请人
2019 年7月颁布的(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中规定员工当日迟到或早退45分钟以上,为旷工0.5天,
并在当月工资中扣发0.5天工资:自然年度内员工累计旷工2个工作日,子以书面警告:累计旷工3个工作目(含)以上的,记为严重违纪,
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员工手册》中规定:迟到和早退连续三个月内合计达到18次,公司可给予书面訾告。被申请人
对申请人的调岗不具有合理性,且即便申请人2019年8月存在二次迟到,亦未达到被申请人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严重程度,
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的行为属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故被申请人应结合申请人的工作年限及工资领取情况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申请人主张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为10106.54 元,被申请人对此不予确认,但被申请人未提供充足有效
证据证明其主张,结合申请人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及在职期间的部分工资单,本会采纳申请人的主张,确认申请人离职前
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0106. 54元。据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0958元的请求,未高于法定标准,
本会予以支持。
经本会主持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 被申请人XX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332.25元:
二、被申请人XX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90958元。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栽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