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危险驾驶一审缓刑

  • 刑事辩护
  • (2019)粤2071刑初149号
刑事辩护
李桂英律师 在线
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5671
    服务人数
  • 10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在开庭前给予被告人庭审的流程梳理和指导,并给予庭审的表现一些中肯建议。最终成功获得缓刑。

案件详情

陈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9-03-29浏览:76次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2071刑初149号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同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X*已接受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李桂英律师为其提供的法律帮助。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7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X*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粤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中山市港口镇兴港中XX由中山城区往港口理工方向行驶,途经兴港中路广电对开路段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X*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9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陈X*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X*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姜XX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XX


  • 2019-01-22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缓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李桂英律师
李桂英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李桂英律师
5.0分服务:5671人执业:10年
李桂英律师
14420201****4455 执业认证
  • 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工伤赔偿
  • 中山市中山六路水木年华花园1号楼
李桂英律师,执业十年,中山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律师,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三年法院工作经验,三年企业法务工作...
  • 159 0008 3029
  • 1590008302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