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12-13浏览:65次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2071刑初2426号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因本案于2018年3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8〕2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X已接受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李桂英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X出庭支持公诉,黄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被告人黄X通过结识中山市火炬开XX的被害人郑X后,自称“黄维剩”,谎称其认识办理港澳劳工证的朋友,后被告人黄X有使用“港澳海外公司”的微信,向郑X谎称可以为其办理港澳劳工证,以收取办理费用、押金等为名骗取郑X人民币共133160元。
2018年3月28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XX处抓获被告人黄X,从其处缴获手机2台。归案后,黄X入职供述了上述罪行。破案后,黄X的家属代其向郑X退赃人民币133160元,郑X对黄X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郑X的陈述,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处理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涉案物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谅解书,户籍证明,证人黄X的证言,黄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X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X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黄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区燕莉
人民陪审员 陈XX
人民陪审员 余XX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