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2年9月31日,李XX将自己位于北京朝阳区的一处别墅租给张XX。双方签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XX自己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号楼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租金为每月20000元。合同签订之后,李XX依约将涉案房屋交付于被告使用。2017年9月31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终止。张XX不给腾房,要求赔偿装修损失。
李XX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其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
具体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腾房,并交付原告;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xxxx(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应当支付至返还房屋之日止);
3.请求依法判令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办案经过
本案在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方提出了合同有约定:1.若不续租则需赔偿装修损失;2.对方向法院提出了装修损失鉴定要求。
三、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李XX全部诉讼求情,并以现价(比原租金更高价)要求被告向李XX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驳回被告赔偿装修的损失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说法
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终止后,往往涉及房屋租赁一方拒绝腾退房屋,继续占用房屋。这样涉及房屋占用使用费的支付问题。
如果房主没有向租客明确腾退房屋,法院一般会依据原来租金标准判决房屋占用使用费,若房主向租客明确终止租赁合同,要求其腾退房屋,法院应当依据当时房屋租金价格支持房屋占用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