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租赁合同纠纷

  • 合同事务
  • (2018)京0105民初70634号民事判决书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常方杰律师
帮助当事人顺利要回房屋,并使当事人依法取得了比租金更高的房屋占用使用费。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2012年9月31日,李XX将自己位于北京朝阳区的一处别墅租给张XX。双方签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XX自己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号楼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租金为每月20000元。合同签订之后,李XX依约将涉案房屋交付于被告使用。2017年9月31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终止。张XX不给腾房,要求赔偿装修损失。

  李XX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其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

  具体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腾房,并交付原告;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xxxx(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应当支付至返还房屋之日止);

  3.请求依法判令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办案经过

  本案在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方提出了合同有约定:1.若不续租则需赔偿装修损失;2.对方向法院提出了装修损失鉴定要求。

  三、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李XX全部诉讼求情,并以现价(比原租金更高价)要求被告向李XX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驳回被告赔偿装修的损失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说法

  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终止后,往往涉及房屋租赁一方拒绝腾退房屋,继续占用房屋。这样涉及房屋占用使用费的支付问题。

  如果房主没有向租客明确腾退房屋,法院一般会依据原来租金标准判决房屋占用使用费,若房主向租客明确终止租赁合同,要求其腾退房屋,法院应当依据当时房屋租金价格支持房屋占用使用费。


  • 2019-04-08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