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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X涉嫌故意伤害罪,行仁律师成功帮其争取到较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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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磊律师
行仁律师与警方被害人多有效沟通

案件详情

  被告人段XX犯故意伤害罪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9)辽0112刑初234号

  被告人段XX,男,1972年8月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行政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

  辩护人系XXXX律师。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浑南检公诉刑诉(2019)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XX、黄XX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段XX及辩护人XX行仁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9日16时许,在沈阳市浑南区XX,被告人段XX与被害人刘X1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

  在厮打过程忠,被告人段XX持木方将被害人刘X2打伤。

  经鉴定,被害人刘X1右侧第8、9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肢体多处软组织挫擦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段XX于2019年2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段XX已赔偿被害人刘X1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段XX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并认罪认罚,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段XX自愿认罪,并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梁XX

  人民陪审员袁X

  人民陪审员包宏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范XX


  • 2019-06-05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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