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9-03-29浏览:81次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2071刑初155号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XX。因本案于2018年9月1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9〕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XX已接受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李桂英律师为其提供的法律帮助。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8日晚8时许,被告人杨X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从中山市沙XX往下泽方向行驶,途经沙溪镇康乐北XX灯杆对开路段碰撞路边右侧花基,造成被告人杨XX受伤及车辆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杨XX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mg/100mL。被告人杨XX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XX被送医院治疗被公安人员查获。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杨XX接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XX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X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姜XX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