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杨XX危险驾驶获缓刑

  • 刑事辩护
  • (2019)粤2071刑初147号
刑事辩护
李桂英律师 当前活跃
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5742
    服务人数
  • 11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本案在庭审前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分析梳理案件关键信息,并给予开庭指导。

案件详情

杨X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9-03-29浏览:78次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2071刑初147号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因本案于2018年9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XX已接受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李桂英律师为其提供的法律帮助。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5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杨X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桂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中山市古XX从大涌镇往神湾镇方向行驶,途经古XX五围红绿灯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同车道由被害人郭X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杨XX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2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XX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被告人杨XX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XX已赔偿被害人郭X人民币3500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XX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X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X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姜XX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XX


  • 2019-01-22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缓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李桂英律师
李桂英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李桂英律师
5.0分服务:5742人执业:11年
李桂英律师
14420201****4455 执业认证
  • 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工伤赔偿
  • 中山市中山六路水木年华花园1号楼
李桂英律师,执业十年,中山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律师,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三年法院工作经验,三年企业法务工作...
  • 159 0008 3029
  • 1590008302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