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司经营
  • (2018)京0106民初18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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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保强律师
精准运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有效代理

案件详情

  案例内容建议格式:

  原告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XX公司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原告XX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xx(北京)XX公司撤诉处理。

  原告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XX公司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原告XX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xx(北京)XX公司撤诉处理。

  原告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XX公司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原告XX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xx(北京)XX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概述

  原告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XX公司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原告XX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xx(北京)XX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谭***

  案件结果

  原告撤诉


  • 2019-01-18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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