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个案件申请参与分配某公司房地产拍卖款185XXXX0743.50元。其中,某院判决、调解书9个,执行标的326XXXX0394元;某仲裁委员会调解书的1个,执行标的XXX元;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4个,执行标的179XXXX2546元。
办案经过
某公司名下的淮土国用(2010)第XX号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属物,评估值为185XXXX0743.50元。其中:房屋建(构)筑物评估值为XXX.50元(其中,钢结构厂房评估值为XXX.5元;主干道、地坪、围墙、植草砖评估值为178773元);机器设备评估值为13396.00元;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146XXXX4547.00元。2013年8月16日上午10时,淮北市XX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属物进行第一次拍卖,以185XXXX0743.50元的最高应价拍卖成交。
案件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96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也就是企业参与分配的规定。由于淮北新XX为企业法人,如果未经清理或清算而被“视同歇业”,且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就应实行参与分配。
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属物权利负担为: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了中国XX,担保债权现执行标的额为XXX元;其地面附属物中的钢结构厂房按动产抵押给了淮北市XX广告有限公司,现执行标的额为104XXXX0000元,钢结构厂房拍卖款为XXX.5元。淮北新XX名下的淮土国用(2010)第82号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属物拍卖款中,应为淮北新XX扣缴税款XXX.41元,各案交纳执行费共464648元,支付评估费55285元,XXX享有土地抵押权优先受偿XXX元,淮北市XX广告有限公司享有钢结构厂房抵押权优先受偿XXX.5元,剩余XXX.1元。
决议:一、淮北新XX视同歇业;对淮北新XX的财产进行参与分配。二、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利息计算至拍卖成交确认之日,即2013年8月16日。三、淮北新XX名下的淮土国用(2010)第XX号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属物拍卖款中,优先扣除各案应缴纳执行费共464648元,评估费55285元。四、在土地使用权拍卖款中,XXX对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XXX元;淮北市XX广告有限公司就钢结构厂房享有抵押权,其拍卖款XXX.5元优先受偿,剩余款项转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五、淮北新XX应扣缴税款XXX.4元,优先受偿。六、对第一查封申请执行人张XX、刘XX、唐X提高受偿比例,可多分其债权额的20%,即285120元。七。扣除以上各款项后剩余的XXX
元,各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