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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 挪用资金罪:被告人被控诉贪污、挪用公款两罪,经律师有效辩护,成功将贪污辩为职务侵占,获得从轻判决

  • 刑事辩护
  • 2018津0101刑初44号
刑事辩护
李常永律师 在线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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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X系天津市武清区某村党支部书记,2006年张X未经村集体研究,即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开发旅游项目,并分别建立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生态旅游有限公司。2009年4月,天津市国土资源局和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征收该村集体土地44.46亩,征地补偿费用1094.67万元。

  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出让两块地皮,张X以公司名义参与竞买并向乡政府借款1200余万元。期间张X未经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即将征地补偿费1094.67万元不入账直接用于归还乡政府借款。2009年11月,私自将乡政府分拨的171万土地补偿款直接用于偿还竞买土地所欠债款。2010年,再次利用职务便利将乡政府拨付该村的新农村补助金等6笔款项共计575万转入由其控制的生态公司并用于日常的经营活动中。

  现检察院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挪用公款进行盈利活动,数额巨大,应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根据指控可能涉及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辩护要点

  辩护人总辩护观点:无罪辩护。被告人张X客观上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且生态公司的建立是经过全体村民同意,并由村民共同经营管理的,属于集体性质,并非张X个人企业,盈利全部用于带动该村经济发展。主观上,被告人张X并没有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且张X行为并非贪污公款而是一种不得已的拆借款项行为,用于生态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款项并非挪用的公款,而是专门划拨的专款。针对以上两点,论述如下:

  1、张X客观上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被告人张X建立的生态公司实质性质为村集体企业而非张X个人企业。该公司成立的背景及目的均是服务该村XXX的建设和运营,且XXX属集体所有,该公司自然就是集体性质。

  XXX建设项目及公司在成立前均已告知全体村民,而且项目在运作过程中有多名村干部参与内部的经营与管理,XXX建设项目后给该村和村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全体村民亦因该项目而获益。

  2、被告人张X并未实际占有、控制涉案湖心岛土地的补偿款共计1094.67万元。

  涉案湖心岛土地性质发生改变,其土地变性完全按照过顶流程操作,后经村委、乡政府、土地局协商同意,将土地拍卖款的钱直接由乡里出借给村,土地征收款就不直接拨付给村委会,两项相抵。张X公司用于购买湖心岛44亩土地的款项系乡政府的借款,并非征地补偿款。且张X的初衷是为了解决违章建筑问题,不具有贪污的目的。

  3、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171万元不构成贪污罪。

  该笔款来自于该村37.9亩土地的征收,征收程序是按照乡政府的规定进行的,合法合规。第一部分70万元,直接转制XX公司,用于偿还集体债款。其余的缴纳了湖心岛土地变性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该笔款项均用于偿还集体的债务以及为集体创收,非个人占有和使用,依法不构成犯罪。

  4、起诉书指控的575万元,是专门拨分给该公司用于办理湖心岛土地变性问题,属于专款专用,而并非为挪用资金。

  被告人张X使用该比资金投入燕王湖建设项目是为村集体建设项目的投资行为,并非为了个人利益,无非法占有和个人使用目的,不构成犯罪。

  四、判决结果

  经过马兵律师的有效辩护,成功将贪污罪辩为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辩为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张X获得从轻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 2019-03-04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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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常永: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律师,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多年高校教师经历。天津市南开区“五一劳动奖章”先进个人。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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