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刑事案件:委托人被指控故意伤害罪,后被不起诉(无罪)

  • 刑事辩护
  • (2015)麒刑初字第23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胡廷佳律师
在该案中,辩护律师花了很多精力,熟透案情,结合受害者的伤情,咨询了专业医生,申请控方证人出庭作证,通过多角度、全方位的辩护,逐一攻破公诉机关的证据链条,最终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公诉机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委托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起诉。辩护律师的价值:刑事辩护的个性应当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敢于斗争、善于斗争,一个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律师,不仅要精熟法律、能言善辩,更应当要有社会责任感、正义感,能够用无畏无惧的精神和充满良知的道德去承办每一个案件。

案件详情

  被告人张XX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麒刑初字第230号

  公诉机关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董X,男,汉族,1966年3月28日生。

  曲靖市麒麟区人,住麒麟区。

  委托代理人王X,云南XX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X,男,1966年12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麒麟区。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麒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辩护人饶XX,云南XX律师。

  辩护人胡XX,云南XX律师。

  被告人张XX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由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30日以曲麒检刑诉字(2015)第13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2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5月15日公诉机关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2015年6月12日建议本院对本案恢复审理,本院2015年7月14日对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X、周X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董X及其代理人王X,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饶XX、胡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中,2015年9月6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撤诉理由合理,应当予以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X的附带民事诉讼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张XX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起诉。二、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X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XX

  人民陪审员  顾X开

  人民陪审员  赵某富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XX




  • 2015-09-06
  •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被害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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