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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贺某某,原某某粮油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至2012年2月全面负责某某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抓获,2013年7月26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
办案经过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辩护:北京XX律师。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证据不足,怀宁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
案件结果
经过辩护律师介入后,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因证据不足,怀宁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
律师说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本院认为:怀宁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