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合同诈骗罪无罪释放

  • 刑事辩护
  • (2014)怀刑初字第00072号
刑事辩护
程豪律师 当前活跃
北京大成(南京)律... 合伙人
  • 4.9
    用户评分
  • 2950
    服务人数
  • 10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经过辩护律师介入后,认为本案明显属于正常的民事商业经济纠纷,并非属于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在受到贺某某的债权人的影响下,插手民间金融纠纷,明显不当。在长达半年的辩护过程后,法院认为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在法院的支持之下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主动撤回起诉,贺某某无罪释放。

案件详情

  案例内容建议格式:

  案情简介

  被告人贺某某,原某某粮油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至2012年2月全面负责某某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抓获,2013年7月26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

  办案经过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辩护:北京XX律师。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证据不足,怀宁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

  案件结果

  经过辩护律师介入后,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因证据不足,怀宁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

  律师说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本院认为:怀宁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2014-12-04
  • 怀宁县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无罪释放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程豪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程豪律师
4.9分服务:2950人执业:10年
程豪律师
13201201****5934 执业认证
  •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 合伙人
  • 刑事辩护
  • 南京市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10楼
程豪律师刑辩团队秉承“快速、专业、有效”刑事辩护理念,专注于金融领域、税务领域、职务犯罪领域刑事辩护,凭借认真负责的办案...
  • 159 9622 4164
  • 15996224164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