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XX,男,1998年11月7日出生。
2018年8月9日凌晨,王X(另案处理)在XX县定X镇XXX路XX牛肉汤饭店与朋友喝酒时,遇到熟人马X也在该饭店吃饭,王X便到马X桌上喝酒,期间,王X与马X朋友张X发生矛盾,之后,马X、张X离开饭店回家。王X心生不满,电话邀来之前在一起喝酒的朋友李XX、梁X(另案处理)等人,并打电话将张X叫回来。张X回来之后,被告人李XX伙同梁X、王X对张X进行殴打,致张X鼻部、腰部受伤。2018年8月29日,经鉴定张X腰二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属轻伤二级。
办案经过
辩护人袁长伦,安徽XX律师。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积极与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官沟通,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被告人李XX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XX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案件结果
被告人李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