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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信用卡诈骗并罚 有效辩护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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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长伦律师 在线
安徽金亚太(长丰)...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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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本案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2、被告人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3、被告人齐某某愿意退赔。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诈骗犯罪事实和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对被告人齐某某从宽处罚。

案件详情

<p>  案例内容建议格式:</p><p>  案情简介</p><p>  简述案情内容…被告人齐XX,男,汉族,1986年6月24日出生。</p><p>  诈骗:被告人齐XX因长期沉迷于购买彩票、“中福在线”等,无力偿还对外所欠债务。2019年1月至6月,被告人齐XX在帮他人办理房屋买卖事宜过程中,虚构“验资解除房屋抵押”、“交付认筹金”等事实,先后骗取刘X2.5万元、王X16万元、施X5万元、周X5000元,共计24万元,用于挥霍。</p><p>  信用卡诈骗:2019年6月4日,被告人齐XX利用帮助施X1转卖宣城市宣州区XXX路XX总公司商住楼3楼3XX室过程中,虚构找人帮忙加速办理银行首付款解冻款的事实,骗取施X1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5981银行卡和密码。当日,银行将16万元首付款转入施X1账户后,被告人齐XX即冒用施X1的名义,将卡内16万元取出后挥霍。</p><p>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齐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p><p>  办案经过</p><p>  简述描写办案的经过…辩护人袁长伦,安徽XX律师。</p><p>  辩护人袁长伦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对本案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2、被告人齐XX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3、被告人齐XX愿意退赔。案发后,被告人齐XX主动投案,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诈骗犯罪事实和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对被告人齐XX从宽处罚。</p><p>  案件结果</p><p>  简述案件的结果…</p><p>  一、被告人齐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p><p>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27年6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p><p>  二、责令被告人齐XX退赔被害人刘X经济损失二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王X经济损失十六万元、退赔被害人施X2经济损失五万元、退赔被害人周X经济损失五千元、退赔被害人施X1经济损失十六万元。</p><p>  律师说法</p><p>  简述本案中应用的法条…</p><p>  附:相关法律条文</p><p>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p><p>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p><p>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p><p>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p><p>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p><p>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p><p>  (四)恶意透支的。</p><p>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p><p>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p><p>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p><p>  ……</p><p>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p><p>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p><p>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p><p>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p><br/></p>
  • 2019-11
  • 宣城市宣州区(市)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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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长伦律师,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亚太刑事司法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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