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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因借款人破产被债权人起诉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 债权债务
  • (2019)川0524民初2334号
债权债务
郑维律师 在线
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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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钟某委托后,郑维律师积极组织证据,代理意见得到法庭支持,获得胜诉判决。

案件详情

  被告钟X任某房地产公司副总,公司经营期间对外借款,钟X在借条上签名承担担保责任。后公司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钟X对其全部债务及其利息承担担保责任。其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及按照借款本金30万为基数、年利率24%支付原告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清偿本息时止的借款利息;2、判令被告钟X对其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接受钟X委托后,郑维律师积极组织证据,在庭审中提出以下代理意见:1、原告请求的债权数额不实,债务人履行过还款义务,其支付利息超出法律保护范围的应当抵扣借款本金;2、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主张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不应得到支持,该利息应于人民法院受理某房地产公司破产止;3、债务人某房地产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原告已向其申报债权,依据法律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前,原告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4、本案应从2017年6月30日起算保证期间,此笔债务已过保证期间,被告钟X的保证责任免除。

  本院认为:该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钟X于2015年4月30日、2016年9月28日、2017年2月20日、2018年12月25日分别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条、承诺书上签字,其中最后一次签字为“担保责任与债务还清止”,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钟X的保证期间应自其最后一次作出保证起开始计算,故至原告起诉之日钟X的保证期间已过。

  郑维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法庭支持,获得胜诉判决。


  • 2019-12-18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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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维,执业律师,北京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任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郑维律师广泛涉足于刑事辩护、民商事、经济诉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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