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三万块卖房未过户,妻子起诉要返还,律师代理购房人保住房屋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7)京0102民初21709号
代理方向:被告
2003年1月23日,因经济困难,丈夫蒲xx与购房人苑xx签订了关于房屋买卖的《协议书》,将以妻子汤XX名义购买的按揭房以3万块钱卖给苑xx,协议签订时妻子汤XX不在场。因开发商原因当时不能办理过户,但事后汤XX给苑xx签订了办理涉案房屋手续的授权委托书,且购房合同、物业手续、用于偿还贷款的银行卡都交由苑xx保管,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号也更改为苑xx。此后苑xx一直按时偿还贷款。到2016年房屋能办理过户时,汤XX迅速办理房产证并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在苑xx起诉汤XX要求协助办证后,汤XX立即以蒲xx、苑xx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诉讼中蒲xx同意汤XX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汤XX以蒲xx与苑xx签订的《协议书》并非房屋买卖协议而是赠与协议为由,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而苑xx主张该协议为房屋买卖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可见,赠与合同中涉及的关键要素有三:其一是赠与人对于所赠财产具有处分权;其二是赠与行为具有无偿性;其三是受赠人具有接受的意思表示。从蒲xx与苑xx签订的《协议书》可见,并不符合上述赠与合同的规定及要素,汤XX的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虽蒲xx代汤XX签订协议书,但苑xx自签订协议后入住涉案房屋至今长达十几年并按时交纳按揭贷款,汤XX并未提出异议。按照常理,汤XX作为夫妻一方对涉案房屋居住情况及偿还贷款情况不可能不知晓,并且根据在案证据表明,汤XX对蒲xx签订协议书的行为予以了追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蒲xx与苑xx签订的协议书,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汤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60元,由汤XX负担,已交纳7380元,余款738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刘X
审判员 周斌
审判员 高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袁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