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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诉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9)沪01民终93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魏玲律师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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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XX诉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民终9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XX,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XX,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玲,上海XX律师。

  原审被告:马XX,女,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上诉人梁XX与被上诉人魏XX、原审被告马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25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梁XX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魏XX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梁XX对一审认定的借款本金认可,但双方约定的逾期违约金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无法律效力,故本案应认定双方并未约定违约利息,一审法院的相关判决违法。一审程序错误,开庭前梁XX、马XX未收到过开庭通知,一审法院缺席审判显属程序违法。

  被上诉人魏XX答辩称,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确超出法律规定,故魏XX在起诉时调整诉请为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一审程序问题,梁XX、马XX系知晓开庭时间的。故不同意梁XX的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马XX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魏XX向原审法院的起诉请求:1.判令梁XX、马XX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2.判令梁XX、马XX支付2018年3月7日至2018年4月6日利息2,000元(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24%计算);3.判令梁XX、马XX支付自2018年4月7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7日,梁XX、马XX共同向魏XX出具《借条》一份,内载:“今收到出借人魏XX以转帐方式出借的¥100000,(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月利息为3%,于2018年4月6日归还,此钱用于生意周转。若到期未还清,每某迟一日按应还款金额1%支出付日违约金。……”同日,魏XX通过卡号为XXXXXXXXXXX********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向梁XX卡号为XXXXXXXXXXX********的银行卡分别转账2万元和8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魏XX提供的借条、银行交易凭证并结合庭审陈述,可以认定梁XX、马XX向魏XX借款10万元的情况属实,因此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梁XX、马XX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显属不当。现魏XX要求梁XX、马XX返还借款之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魏XX主张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数额合理,亦予以支持。梁XX、马XX经法院某票某唤无某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判决:一、梁XX、马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魏XX借款10万元;二、梁XX、马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魏XX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8.67元、保全费1,049.34元,合计2,258.01元,由梁XX、马XX共同负担。

  本案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魏XX诉请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是否合法有据?2、一审审理程序是否合法?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本案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计算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由此,一审法院就魏XX诉请的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均以年利率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其次,关于一审审理的程序问题,本院经核查,一审开庭某票送达地址为梁XX、马XX的居住地址,某票由其子梁XX签收。本案一审判决书亦是寄送至该地址,并由马XX签收。故梁XX、马XX以未收到开庭通知为由,认为一审缺席判决属程序错误并无充分理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某确,所作判决应予维持。梁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元,由梁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单 珏

  审判员 岑佳欣

  审判员 潘XX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鲁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某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019-05-06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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