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XX公司与赵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2民特88号
申请人: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上海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XX,上海市XX律师。
被申请人:赵X,女,199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通州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玲,上海XX律师。
申请人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普劳人仲(2018)办字第2335-040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人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XX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XX公司撤回关于撤销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普劳人仲(2018)办字第2335-040号裁决书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用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申请人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XX公司负担。
法官助理徐XX
审判长 郭XX
审判员 谢XX
审判员 易苏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