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 冀 0102 民初 313 号
原告:DAI xxxx xxxx(中文名:戴XX),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加拿大国籍,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青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何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刘X,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河北XX律师。
原告DAI xxxx xxxx(以下称戴XX)与被告刘X探望权纠 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于2018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XX及其委 托诉讼代理人何XX、王XX,被告刘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戴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 使探望权,并确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具体方案:一、
短期探视:每月两次,由被告将孩子送到原告指定的北京住 处。2、暑假期间:被告每年暑假期间将孩子送到原告指定的住
处,原告暑假期间与孩子连续共同生活;3、每年国庆节期间,被告将孩子送迗原告指定的住处。陪同期限以国家法定放假为
准。)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9 日,原、被告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
10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婚生子刘XX(LXXISTAN) 判决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100元,原告不
服一审判决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以 (2016)京03民终799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审判决。现判决
已经生效。依据一二审法院判决,原告未能获得孩子抚养权, 但判决中对于原告的探望权未作约定。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
判决后,原告便每月开始按时支付孩子抚养费,原告因思念孩 子每每向被告提出探望时,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
制造各种阻碍,原告每每努力争取去探望孩子,招来的仍是被 告残忍暴力殴打及被告家人的阻挠,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母
子之间的亲情,对儿子身心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虽然原、被 告已经离婚,但原告希望并请求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与儿子相
处、给予孩子应有的母爱关怀与教育,使孩子能够健康快乐的 成长。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
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 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及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
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
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孩子的身心健 康,原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刘X辩称:一、答辩人并未阻止被答辩人行使探望权, 是被答辩人并未主动探望孩子。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解除婚姻
关系后,被答辩人曾于2017年4月2日到孩子生活的保定市高阳县进行探望。答辩人将孩子送到被答辩人居住的宾馆,这能
够证明答辩人是积极配合被答辩人行使探望权的。被答辩人诉 状中称其意图探望孩子的时,招来答辩人暴力殴打及答辩人家
人的阻挠,纯属虚构。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2017年4月2日之 后双方并未见面,被答辩人也未曾到答辩人家中探望孩子,因
此不存在答辩人暴力殴打及答辩人家人阻挠的行为。而且,自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解除婚姻关系至今,被答辩人仅支付了 5个
月的抚养费,其并未如诉状中所称的每月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 费。孩子的住址被答辩人十分清楚,但其并未主动进行探望,
是被答辩人不主动探望孩子,与答辩人及家人无关。二、被答 辩人诉求增加答辩人负担,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
不利于孩子的身体健康发展。现在孩子未满6周岁,其长期跟 随答辩人及答辩人父母生活,其生活环境与受教育环境均处于
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之中。如果按照被答辩人的诉求,每月要 由答辩人将孩子送至被答辩人北京的住处,此举将不利于孩子
的稳定生活和学习,频繁的让孩子从保定市高阳县到北京两地往返也会让孩子身心疲倦。被答辩人还要求每年暑假及国庆假
期期间让孩子随其连续居住不具备现实条件。而且,被答辩人 要求在暑假及国庆假期期间孩子跟随其连续居住也是剥夺了答
辩人的抚养权。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将孩子送至被答辩人住处 的诉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无形之中也增加了答辩人负
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 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
义务。”的规定,被答辩人只能请求答辩人协助其探望孩子, 而不应让答辩人送孩子至被答辩人的北京住处。被答辩人在与
答辩人解除婚姻关系后,较长时间内未主动探望孩子,致使孩 子与其感情较为生疏,而且其对孩子的生活习性也不了解,因
此被答辩人的诉求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综上所述,答辩人 并未阻止被答辩人行使探望权,且孩子目前的生活、学习环境
比较稳定,贸然改变将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答辩人只具有协助 被答辩人探望孩子的义务,被答辩人的诉求增加了答辩人的负
担,剥夺答辩人的抚养权,该诉求无法律依据。被答辩人并未 按时支付抚养费,这也证明其并未如诉状中所称的那样想念孩
子。因此请法庭对被答辩人陈述的事实理由与具体方案不予采 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
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
4月9日,原、被告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朝 民初字第10471号民事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刘晨
睿(LXXISTAN)由刘X抚养,戴XX每月支付刘XX抚养费 人民币2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戴XX不服判决提起上
诉,2016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6)京03民终799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XX2012年8月16日出生,现在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与刘XX的父母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 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
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 被告与其子女间的关系,不因被告与原告离婚而消除。子女无
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 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被告有
协助的义务。综合原、被告及子女的实际情况,原告每月探望 刘XX二次为宜。被告予以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每月协助原告戴XX到刘XX住所探望儿子 刘XX二次。
二、驳回原告戴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