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XX民事判决书
(2019)冀 0105 民初 890 号
原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新华区中华北XX。
法定代表人:崔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牛X,女,汉族,1984年9月9日出生,现住河 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XX。
委托代理人:高XX,河北XX律师。
原告河北XX公司与被告牛X劳动争议一案, 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崔XX、被告牛X及委托代理人高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要求变更石家庄市新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石 新劳人裁字(2018)
295号裁决书;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用。事实与理由:1、裁决书认定事实不全面。表现在原告 与被告在2017年6月6日签定的《入职邀请书》中双方已
经明确约定被告的提薪标准:某鹄文化商城正式开业提升月 薪8000元+奖金。而截止到2018年被告提起劳动仲裁争议
案时,原告公司也未正式开业。所有入职职工提薪的标准均 按此约定执行。被告牛X也不应例外。2、在仲裁庭开庭时,因本公司涉及房屋租赁纠纷案,正在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中,出租方已将原告公司在租赁房屋内的所有公司资料、文 件、印章等予以查封扣押。当时根本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现 经努力收集到一些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等。都充分证明被告
的行为是趁人之危,公司当时经营资金遇到困难。公司也提 出被告可将自持的公司40%的股份(实际其并未投资,是空
股)出让给出资人(即投资意向人)。待该空股成功转让,
则同意将被告工资由原来每月5000元上调至8000元,但经 过公司多方努力最终无人认购该股份,致使经营陷入困境。
原告认为,当时公司答应被告转让40%的空股,前提条件是 被告出让的40%空股有人接盘,并实际注资后。同时经公司
运营部和财务部讨论通过才能兑现每月工资涨到8000元。 这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满足和符合约定条件
时,其口头约定才能生效。正是由于被告转让的公司40%的 空股无人应招,导致双方口头约定最终无法实现。所以从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公司仍按原《入职邀请书》中双 方书面约定的工资标准执行。综上,原告认为《裁决书》认
定部分事实错误,裁决结果不公平,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 判决。
被告辩称,1、原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被告工资已自2017 年12月起涨至每月8000元。《入职邀请书》并非劳动合同
且其内容也并非不能变更。而且原告与被告就转让股权一事 中已经口头迗成一致意见,即将被告的月工资增加至8000
元。况且被告已于2017年11月完成了股权转让的手续,如 果原告与被告没有应股权转让条件达成一致的话,被告也不
会完成股权转让的。因此原告应自2017年12月起按月工资 8000元向被告支付工资待遇。2、原告起诉中称将被告工资
增加至8000元的条件与其在原劳动仲裁程序中的答辩不一 致。3、原告不能证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的,应以被告
人主张的时间为准。因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〇18年7月 的工资8000元。综上所述,原劳动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劳 动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6日原告河北XX向被告牛X出具一份入职邀请书,邀请其至其公司工作,
岗位为:某鹄文化商城项目招商统筹。岗位薪酬为月薪5000 元,被告牛X持有该公司40%股份。后双方口头约定被告牛
硕将其持有的40%股份转让后,可每月涨薪3000元。2017 年11月14日被告牛X将其所持有的原告公司40%股份转让
给崔XX,但原告河北XX公司且未给被告增加薪 酬,2018年8月被告牛X离开公司。
以上有X资表、入职邀请书、证人证言、微信记录及双 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工资與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 人,不得克扣或者汚^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在庭审中,原告
称在入职邀请中XX公司正式开业后才会将被告工资每月 5000元提升为每月8000元,但公司一直尚未正式成立,故
不应为被告增加工资。经查,因原告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出现 资金困难,故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将其所持有的原告公司40%
股份转让后,原告每月为被告涨薪3000元。2017年11月被 告牛X将其所持股份转让后,原告未按约定给被告增加工
资,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所拖欠工资 2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河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给付被告牛X工资2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XX公司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 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