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宗XX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8)浙0482刑初309号
刑事辩护
胡叶凤律师 在线
浙江泽大(平湖)律...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3082
    服务人数
  • 8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为当事人争取到减轻处罚,量刑在3年以下。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宗X某,男,198*年9月5日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大学肄业,外来务工,户籍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因本案,于2018年3月2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叶凤,浙江XX律师。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8]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X某犯抢劫罪,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X某及辩护人胡叶凤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3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宗X某携带水果刀至平湖市当湖街道环北XX久源副食品商行,趁被害人张X转身拿烟之机,用水果刀抵住其脖子欲实施抢劫,后因被害人张X用手抓住水果刀强烈反抗而未得逞,被害人张X在反抗过程中右手掌被水果刀划伤。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宗X某处扣押作案工具口罩一个、水果刀一把。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宗X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由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监控视频、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情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频侦查报告、现场勘查资料、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X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宗X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宗X某的行为属犯罪中止,经查,被告人宗X某系因被害人抓住水果刀强烈反抗而无法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不属于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放弃犯罪,其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宗X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可以依法对被告人宗X某减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被告人宗X某系持刀抢劫,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对其适用缓刑,故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宗X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9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口罩一个、水果刀一把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晓

  人民陪审员金兰

  人民陪审员蒋XX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沈XX

  书记员孔佩



  • 2018-05-07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少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胡叶凤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胡叶凤律师
5.0分服务:3082人执业:8年
胡叶凤律师
13304201****4602 执业认证
  • 浙江泽大(平湖)律师... 主办律师
  •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 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129号建工大厦B座东梯9楼
青年先进律师,业务精湛,理论功底深厚且有较强的诉讼、仲裁经验,涉及民事、经济、刑事等不同领域,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各...
  • 188 6838 9927
  • 1886838992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