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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1、王X2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9)浙0482刑初31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胡叶凤律师
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争取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1,男,198*年7月22日生,出生地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

  因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9月被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因本案,于2019年1月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叶凤,浙江XX律师。

  被告人王X2,男,199*年2月16日生,出生地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

  因本案,于2019年1月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XX、计XX,浙江XX律师。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9]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1、王X2犯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1、王X2及辩护人胡叶凤、张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X1、王X2在淘宝网上开设名为“康健百年1220”的网店销售湿寒筋骨丹双蛇全蝎丸等各类假药。

  同年10月31日,该网店向高奉玺出售湿寒筋骨丹双蛇全蝎丸13盒,经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产品应按假药论处。

  2019年1月4日,平湖市公安局民警在河南省项城市圆通快递运转中心抓获正邮寄疑似假药的被告人王X1、王X2,后民警对该快递中心仓库进行搜查,查获被告人王X1、王X2搬运至此的疑似假药。

  经清点,有神奇筋骨康49盒(每盒60粒)、百痛消冬虫草蝮蛇胶囊13盒(每盒60粒)、痛立康虫草蝮蛇胶囊20盒(每盒共60粒)、黄精蝮蛇丸62盒、湿寒筋骨丹双蛇全蝎丸136盒、筋骨痛安7盒(每盒共60粒)、百痛平虫草蝮蛇胶囊10盒(每盒共60粒),经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产品均应按假药论处。

  另查明,从被告人王X2处扣押作案工具XX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由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证及检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拆包经过、涉案药品清单及照片、淘宝店页面照片、假药认定书、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前科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情况说明、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1、王X2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王X1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扣押的寄件人为郑XX的二个包裹不应当认定为被告人王X1等人所有,经查,该二个包裹寄件地址、包裹外包装及包裹内假药都和被告人王X1等人处查获的其他包裹一致,应当认定为被告人王X1等人所有,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X1、王X2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X1曾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刑,又犯销售假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王X1、王X2作案时间较长,不宜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二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一、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1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即自2019年1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

  二、被告人王X2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即自2019年1月5日起至2019年11月4日止);

  上述二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从被告人王X1、王X2处扣押的假药及作案手机一部,均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四、禁止被告人王X1、王X2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药品及相关行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晓

  人民陪审员蒋XX

  人民陪审员邱XX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林XX


  • 2019-06-04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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