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与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8)粤0103民初7488号
裁判日期: 2018.12.07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3民初7488号
原告: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信义XX。
负责人:游XX,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北京XX律师。
被告:余**,男,1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有声,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雅清,广东XX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与被告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负担。
审判员: 巫仕平
二O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 隽
辜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