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粤1223破申2号
申请人:黄XX,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胡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观婷,广东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宁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X,公司经理。
申请人黄XX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广宁县XX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经审查,被申请人广宁县XX公司和梅县某发企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冯X凡欠广宁县XX公司1200万元及利息,双方在本院达成和解,本院制作(2015)肇宁法江民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但广宁县XX公司和梅县某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无按约定期限还款。广宁县XX公司向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6月7日,梅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梅江法执字第866号执行裁定书,变更被申请人黄XX为(2015)梅江法执字第866号的申请执行人。广宁县XX公司等与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贷款4500万元)已到执行阶段,经评估,广宁县XX公司的房地产总价值为551XXXX7300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广宁县XX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也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黄XX要求对被申请人广宁县XX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案予以受理,并指定肇庆市XX为本案的管理人。
本裁定经宣告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XX审判员邓X
人民陪审员 邓XX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莫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