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沈XX伙同他人利用在网上发布的低价物流费信息,吸引客户后,先收取低于市场价的物流费用,后在正规物流公司发货时制定较高的物流费用,等货物到目的地后,客户如不支付较高的物流费则无法提取货物,客户基于急需要货物的心理在支付远高于开始约定的费用后,才提走了货物,后经客户报案而案发。经公安调查核实,勒索的次数达到十四起。
办案经过:
本律师介入后,经多次会见被告人沈XX,并多次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依法提出部分勒索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以及部分勒索事实中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况,均取得检察院和法院的认可。
案件结果:
判处被告人沈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7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沈XX及家人均方表示满意判决结果,并不再上诉。
律师说法:
刑法274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23条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25条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52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刑法67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