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高X某在单位上班期间,涉嫌将无实际客户资源的第三方推荐给单位负责签协议的市场代表,后二人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将费渠道客户包装成渠道客户,骗取单位返还的高额劳务费,其中高X某涉嫌金额97万多。单位报案后,公安以涉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后检察院也以诈骗罪将其批准逮捕。
律师工作:
律师介入后,经多次会见被告人,及查阅卷宗详细了解案情后,依法向检察提交了其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并提出如定罪也应当按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即如按照诈骗罪,当事人可能需判处十年以上,而按照职务侵占罪最多判处五年以下的刑期,因牵扯到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能不能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经多方沟通和多次提交法律意见,检察院最终认可律师意见,在起诉时变更罪名为职务侵占罪。
后在法院审判中,律师围绕证据,依法提出了其中部分金额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以及,将当事人的涉案金额降到了最低。
案件结果:
判处被告人高X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后不到两星期,高X某即回家与家人团聚。
律师说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