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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涉嫌诈骗97万余元,成功辩护为职务侵占罪获得轻判

  • 刑事辩护
  • 2019豫0191刑初407号
刑事辩护
刘忠辉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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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认真研究案情,依法提出相关罪名定性的法律意见以及犯罪金额如何计算的法律意见,认定当事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使得当事人获得较轻的刑罚。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高X某在单位上班期间,涉嫌将无实际客户资源的第三方推荐给单位负责签协议的市场代表,后二人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将费渠道客户包装成渠道客户,骗取单位返还的高额劳务费,其中高X某涉嫌金额97万多。单位报案后,公安以涉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后检察院也以诈骗罪将其批准逮捕。

  律师工作:

  律师介入后,经多次会见被告人,及查阅卷宗详细了解案情后,依法向检察提交了其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并提出如定罪也应当按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即如按照诈骗罪,当事人可能需判处十年以上,而按照职务侵占罪最多判处五年以下的刑期,因牵扯到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能不能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经多方沟通和多次提交法律意见,检察院最终认可律师意见,在起诉时变更罪名为职务侵占罪。

  后在法院审判中,律师围绕证据,依法提出了其中部分金额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以及,将当事人的涉案金额降到了最低。

  案件结果:

  判处被告人高X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后不到两星期,高X某即回家与家人团聚。

  律师说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2019-08-24
  •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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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辉律师,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律师,系省律师协会及省律协直属分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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