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建议格式:
2017年,李某与宋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办理婚姻登记,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夫妻感情破裂,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返还陪嫁物,并取回个人物品。
办案经过
自接受代理,全面了解案情,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分析、明确办案思路,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案件结果
经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决,一、准予离婚;二、女方陪嫁物归原告所有,男方因婚购置财产归男方所有;三、个人生活物品归各自所有。
律师说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