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迪、*俊容留、介绍卖淫罪

  • 刑事辩护
  • (2019)苏0404刑初41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杰律师
“委托人把名声、自由乃至生命都委托给了你,这是何等的信任啊!多么可怕的责任,由你一个人承担了。”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被告人*迪自2018年7月在其经营的本市钟楼区新东XX新东茶室内,容留布X、吉XX、李XX等人在该地点提供卖淫服务。期间,被告人*迪X与被告人*俊合谋,由*俊介绍嫖客至新东茶室进行嫖娼并收取嫖资提成。2019年1月20日晚,被告人*俊介绍王X、钱X至上述地点嫖娼,被告人*迪容留布X、吉XX、李XX向沈某某、王X、钱X卖淫,上述卖淫嫖娼活动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迪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俊犯介绍卖淫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迪、*俊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被告人*迪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俊自愿认罪认罚,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迪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俊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律师说法

  本案,作为*俊的辩护律师,在多次与被告人沟通后,了解到其属于初犯,且本案犯罪情节轻,又有自首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院沟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后期判缓刑起到积极的作为。


  • 2019-07-02
  •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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