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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交通事故案,盈科尚法团队律师帮助索赔成功

  • 交通事故
  • (2019)皖08民终245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盈科尚法团队律师
盈科尙法团队律师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实务能力帮助当事人胜诉

案件详情

  黄X交通事故案,盈科尙法团队律师帮助索赔成功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28日21时31分,原告黄X驾驶某小型越野客车,沿独秀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独秀大道祥和XX附近路段时,车辆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发生碰撞,车辆碰撞护栏后向西侧翻滚,车辆翻滚过程中,小型越野客车乘坐人徐X被甩出车外,造成原告及乘坐人徐X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X被送往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于当日抢救无效后死亡。原告黄X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徐X不承担责任。在原告索赔时被告拒绝赔付,故诉至法院,该案经过一审、二审,依法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师的诉请。

  【办案过程】

  本案由尚法团队律师作为原告黄X的诉讼代理人

  (一)诉请:被告赔偿原告黄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XXX元。

  (二)被告辩称: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时,原告驾驶非法改装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依据《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的责任”

  2、依据投保时双方的约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9条第5项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第9条第5项“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及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在投保时,投保人黄X在投保单签字确认,投保人声明处明确了投保人已收到《商业险保险条款》及《免责事项说明书》,其中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均加黑、加粗处理,位置及字体显目,免责条款又专门摘录成册形成《免责事项说明书》,原告黄X也在该免责事项说明书中签字确认。因此,被告尽到提示、说明义务,黄X非法改装机动车,导致该起事故发生,且改装机动车未通知被告,因此,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4、乘坐人徐X属于被保险机动车的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险的赔偿范围,且原告与徐X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并未参与,不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师的诉求,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黄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XXX元。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1、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尽到明确说明和解释义务?

  2、即使免责条款生效,被告依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免责,有无依据?

  3、在被告担责的情况下,受害人徐X的赔偿是否能通过被告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进行赔偿的问题。

  【案件评析】

  1、案涉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第九条规定“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告对该免责条款加黑加粗予以强调,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原告亦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签字,确认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故该条款对原告发生效力。虽免责条款有效,但按照该免责条款本案保险事故的发生需同时符合案涉被保险机动车被改装,且因改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现案涉的被保险机动车的轮胎虽经改装,但被告并未举证证明本起事故的发生系原告改装行为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在一审时未申请鉴定,虽二审提交鉴定申请,但检材已不具备鉴定条件,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被告称乘坐人徐X,属于被保险机动车的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范围。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本车驾乘人员脱离本车车体后,遭受本车碰撞、碾压等损害,请求本车交强险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驾驶车辆碰撞道路中间隔离护栏,车辆翻滚的一刹那,受害人即从车辆座位上脱离被甩出车体,其身份已有车内人员转化为车外人员,对于肇事车辆来说,已属于“第三者”,且根据该案司法鉴定意见书,亦载明“不排除受害人被甩出车体后与车辆外部某部位或从车体脱落的部件(包括车顶)发生碰撞(接触)的可能性”。现被告亦未举证证明本案受害人不是遭受本车碰撞,故对被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 2019-11-08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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