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实施网络诈骗被逮捕,成功帮助当事人争取减轻处罚

  • 刑事辩护
  • (2018)粤01刑终185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丁雅清律师
成功帮助当事人获得减轻处罚的结果

案件详情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粤01刑终1850号

  上诉人1(原审被告人)曾X*,绰号:***,***年***月***日出生,***人,文化程度**,户籍***(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年***月***日在亚美尼亚被抓,同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广东***律师。

  上诉人3(原审被告人)殷***,绰号:***,***年***月***日出生,***人,文化程度**,户籍***(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年***月***日在亚美尼亚被抓,同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江有声,广东XX律师。

  ……

  上诉人35(原审被告人)邓**,绰号:***,***年***月***日出生,***人,文化程度**,户籍***(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年***月***日在亚美尼亚被抓,同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广东***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绰号:***,***年***月***日出生,***人,文化程度**,户籍***(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年***月***日在亚美尼亚被抓,同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广东***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X*、殷X……等(36人)犯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7)粤0105刑初6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曾X*、殷X……等(35人)不服,提出胜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被告人曾X**于***开始在***等国家,以不特定的大陆公民为对象,采取电话诈骗的方式实施犯罪。2016年*月,被告人曾X通过直接或间接招募等方式,陆续纠结了被告人殷***共35人来到亚美尼亚**市,着手实施针对不特定大陆公民的诈骗活动。

  被告人曾X*负责联系“菜商”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联系“系统”购买网络电话服务、联系车行获取接受诈骗款的银行账户,根据实施诈骗的需要,将其他成员分为一二三线工作人员,……殷**担任一线工作人员。……被告人曾X*对所有成员进行控制管理,要求所有成员不得随意外出、不得随意与外界联系、成员之间不得相互大厅,为提到诈骗成功的几率,设有专门的犯罪方法培训以及每日成果总结会。……一线人员的分赃比例为每月5000月人民币和本人诈骗数额的5%.......。

  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为北京时间8时至17时,被告人陈**先打印出中国内地公民的个人信息,并将一线工作人员的网络电话调成被诈骗对象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号码。再有一线工作人员冒充被害人户籍所在地当地公安机关主动拨打被害人电话告知被害人已涉嫌贩毒案等犯罪,在骗得被害人信任后,负责将电话转给二线。…具体犯罪行为如下:

  1. 2016年***月***日骗得***18820元。…39、2016年***月***日骗得***15110元。

  综上,共骗得948559元。
2016年***月***日,亚美尼亚国家安全总局接到群众举报,在***抓获上述被告人,现场扣押***作案工具一批。2016年***月***日,亚美尼亚国家安全总局将扣押物品移交我国驻亚美尼亚大使馆,大使馆将所有物品移交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

  原判决以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等作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原判决认为,被告人曾X*、殷X……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其中曾X*、殷X……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犯罪集团,三十六名被告人参与XX诈骗集团,在境外冒充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不特定多数人(包括老年人)实施XX网络诈骗,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曾X*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依法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徐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殷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殷X……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一、被告人曾X*犯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十六、被告人殷X……犯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十七、责令被告人曾X、殷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三十九、扣押的作案工具一批,均予以没收。

  宣判后,上诉人曾X**提出如下意见:……。

  本院认为上诉人曾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成犯罪集团,在境外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针对不特定多数大陆居民实施XX网络诈骗,其中曾X**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并无不当。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意见与事实不符,本源不予采纳。依照…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XX

  审  判  员   钟XX

  审  判  员   曹XX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宛珍


  • 2018-12-28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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