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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拖欠食材款62万元 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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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一营业收入归被告二与被告三管理与使用,进账与出账皆由被告二与被告三控制,再通过被告二或被告三的账户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一与被告二、被告三财务不分家,财务混同,表明其公司的独立人格被否定。

案件详情

<p>  案例内容建议格式:</p><p>  案情简介</p><p>  简述案情内容…</p><p>  被告二伍某某与被告三林XX系夫妻关系。自2012年起,被告二、被告三陆续向原告购买食材干货等物供其餐饮店之用。2015年10月29日,被告二以自然人独资的形式设立被告一合肥某某餐饮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00万元,出资时间30年内。2017年12月21日,被告一变更公司注册资金为110万元,被告一仍认缴出资额100万元,被告二认缴出资额10万元。被告二在其公司任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三任会计。被告一变成被告二、被告三为股东的“夫妻公司”。被告一在合肥共设有六家分店,皆向原告进货。被告一自2015年成立后,陆续拖欠原告货款,直至2017年10月份最后一个店关门,被告二、被告三跑路。2018年2月份,原告在被告三的老家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XX镇XX组XX号,找到被告二与被告三。原、被告共同回到合肥进行结算。2018年2月23日,双方经结算,被告一共欠原告货款616395元,被告二与被告三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条并签名捺X。</p><p>  办案经过</p><p>  简述描写办案的经过…</p><p>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长伦,安徽XX律师。</p><p>  诉讼请求:</p><p>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16395元及利息58261元(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算自2018年2月23日至2019年9月23日,以后继续计算直至本息付清之日止);</p><p>  2.被告二、被告三与被告一在上述货款及利息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p><p>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承担。</p><p>  理由:被告一营业收入归被告二与被告三管理与使用,进账与出账皆由被告二与被告三控制,再通过被告二或被告三的账户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一与被告二、被告三财务不分家,财务混同,表明其公司的独立人格被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此规定,被告二与被告三滥用股东权力,将被告一的收入归己,逃避被告一的债务,严重损害被告一公司债权人原告的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月31日发布)。同时,被告二与被告三共同以被告一之名向原告出具616395元欠条并签名捺X,亦表明其承认公司欠款的事实并愿意承担债的加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二、被告三代表被告一出具欠条之后,原、被告双方的货款纠纷,已变成欠款纠纷,相当于产生新的民间借贷。2018年2月23,三被告出具欠条后,原告立即要求三被告偿还债务。三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拖延偿还时间,至今未有偿还,应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p><p>  案件结果</p><p>  简述案件的结果…</p><p>  一、被告合肥某某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市蜀山区某某食品店支付货款616395元以及自2019年9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的利息损失;</p><p>  二、被告伍某某、林XX对本判决的第一项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p><p>  案件受理费10547元,由合肥某某餐饮有限公司、伍某某、林XX负担。</p><p>  律师说法</p><p>  简述本案中应用的法条…</p><p>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p><p>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p><p><br/></p>
  • 2019-12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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