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XX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鲁01民终53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耿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XX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潘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XX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男,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曲X,女,汉族,住济南市。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利,XXXX律师。
上诉人XX公司(以下简称XX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李X、曲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18)鲁1202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XX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对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XXxXX借款本金1000万元、收益12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8日起,按年利率2%计算至付清日止)及违约金200万;3.对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XXxXX在XX公司提供质押(《红灯记》、《北京汉子》、《东方侠客》)母带变现价值内优先受偿;4.对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为:XX公司、李X、曲X在XXxXX对XX公司的全部债权(借款本金1000万、收益120万、逾期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的范围内向XXx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XX公司、XX公司、李X、曲X承担。
事实与理由:1.XXxXX与XX公司签订的是《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1000万元及年12%借款固定回报,在本案从合同《保证合同》、《质押合同》也明确写明是借款关系,XXxXX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法律关系无任何异议。本案《借款合同》第三条第四项约定,“XXxXX以固定回报的方式收取借款收益,XXxXX收益为出借金额的12%,即人民币120万”,XXxXX转账时间是2016年4月28日,约定还款时间是2017年4月27日,借款时间是一年,既然是借款关系,那么固定回报就是借款利息。在《借款合同》第四条第四项约定XX公司提前归还借款的计算方式即“XXxXX收益=1000万*12%*实际借款天数/365”,进一步印证借款年利率是12%。2.发行许可证是一种行政许可,不是财产权无法变现,XXxXX无法在变现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虽存在XX公司自身提供的质押物,但三位保证人仍应就XX公司对XXxXX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应减轻三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范围。根据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在本案保证合同第六条第二项XXxXX与三位保证人约定,“若被担保的债权还存在物的担保的,无论该担保是否为债务人本人提供,三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和担保范围均不受影响和变化。原告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债权实现方式(包括放弃担保债权),三位保证人承诺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就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对实现担保顺序作出规定,即约定优先的原则;本案中保证合同约定,即使有物保,保证人保证责任和范围不受影响,因此三位保证人应对XXxXX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不是对实现担保物权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范围是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公正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财产保全、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以及实现主债权而发生费用)。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XXxXX的上诉请求。XX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关于XXxXX上诉请求部分的阐述和说理,认为XXx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驳回XXxXX的上诉请求。XX公司辩称,XXxXX的事实与理由与事实情况不符,请二审驳回XX公司的上诉请求。李X、曲X辩称,XXxXX的事实与理由与事实情况不符,请二审驳回XXxXX上诉请求。XX公司、XX公司、李X、曲X上诉请求:1.依法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改判驳回XXxXX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XXxXX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一、本案当事人之间为投资合作合同关系,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性质不能以合同名称确定,应以合同内容确定。本案《借款合同书》第二条项目简介可看出本合同是针对电视剧《绝不松开你的手》的拍摄和发行收益而订立,合同第二条第3项约定“该剧及其衍生产品的著作权归双方共有”,合同第三条约定有“投资主体”“投资成本”、“投资周期”等、资金共管等条款,第六条约定了广告或赞助收入的安排、发行计划、演员和导演及拍摄地点,人员安排设备安全,第七条约定了XX送审和发行.......以上条款可看出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投资合作拍摄电视剧并从中获取收益,而非XX公司向XXxXX借款。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XXxXX一直以投资人身份参与其中。电视XX杀青后XX公司也按照合同约定将XXxXX以制片人身份署名并且已经备案。本案投资合同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XXxXX依据借贷合同关系向XX公司主张权利不能成立。
另外,XX公司与XXxXX对投资项目即涉诉电视剧的拍摄及发行双方应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借款合同书》12%固定回报的约定,完全免除了XXxXX的投资风险,背离了民事活动的本质,违背等价有偿和公平原则,违反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规律和原则,根据民法的规定,该“兜底条款”应属无效条款,XXxXX无法收回投资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二、涉案投资合作所附期限已到,但所附条件未成就,现阶段XXxXX不能向XX公司主张权益。《借款合同书》第三条第7项(1)约定的届满期限为2017年4月27日前,第三条第7项(2)合同约定的条件为“在该剧发行取得收益后......”,第三条第2项投资成本“该剧总投资为人民币6000万元”,可知涉案投资合作所附期限已到,但所附条件未成就。XX发行回款仅700万元,6000万元投资成本远未收回,XX尚在发行虽有回款但暂无收益。“该剧取得发行后返还投资款及收益”的条件并未成就。XXxXX现阶段不具备主张权利的条件,其诉请应予驳回。三、XX公司、李X、曲X的担保责任应完全免除。XX公司、李X、曲X是在本案投资合作存在足额物保(质物、抵押房屋)的前提下签订的保证合同,但XXxXX未对担保房屋进行抵押登记,致担保房屋被处置、被案外人查封无法用于优先清偿本案债务,加重了保证人XX公司、李X、曲X的担保负担,背离了XX公司、李X、曲X出具保证的初衷,相当于XXxXX骗取了XX公司、李X、曲X的保证,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XX公司、李X、曲X对本案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四、XXxXX对涉案XX拥有著作权,是本案与民间借贷关系的根本区别。本案《借款合同书》第二条第3项明确约定“该剧及其衍生产品的著作权归双方共有”,若为借贷关系,在“借款本息”之外,对XX制作流程的决策权、对拍摄场地及演员的指定权,对XX多元化著作权产生的永久收益权(除发行收入外的广告、赞助收入等),是XXxXX作为借贷关系的当事人不可能享有的权利,一审法院将本案投资关系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于法无据。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XXxXX的诉讼请求。XXxXX辩称,XX公司、XX公司、李X、曲X的上诉观点及理由均不成立,应依法驳回,我公司与XX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利息及还款期限,同时为保证我方债权的实现,又与本案其他当事人签订了保证合同及质押合同,在该合同中明确了主合同为借款合同,从合同是为保证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而设立的,因此我方认为本案是借款关系明确。
XXx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XX公司、XX公司、李X、曲X连带偿还XXxXX借款本金1000万元、收益12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万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基数至实际借款还清之日)及违约金;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由XX公司、XX公司、李X、曲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6年4月27日,XXxXX(甲方)与天麦文化(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书》,合同编号XXX,内容约如下:第三条4.借款及收益,由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拍摄电视剧,乙方给予甲方借款金额12%即120万元的固定回报。7(1)乙方承诺,在该剧的发行收入中优先保证甲方利益,乙方保证于2017年4月27日前将借款本金和收益共计人民币1120万元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第五条1.乙方承诺以其名下全部资产,为其按时向甲方偿还借款及支付收益提供担保。2.乙方同意与甲方签订《质押合同》将其名下三部电视剧《红灯记》《北方汉子》《东方侠客》母带、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质押给甲方,以担保甲方债权的实现。3.保证人李X为乙方法定代表人,同意以其名下全部资产及权益[包括其妻子曲X名下全部资产及收益]为乙方按时向甲方偿还借款及支付收益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名下包括三套房产。4.保证人XXXX公司愿为甲方依合同与乙方形成的债权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5.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将根据本合同约定另行签订正式《保证合同》及《抵押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第2项除因不可抗力,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能履行其应尽义务,应视为违约,违约处罚如下:(1)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由违约方返还守约方已支付的款项;(2)违约方应按照双方之间标的金额的20%的比例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偿付守约方全部损失的,违约方应另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损失、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2、2016年4月28日,XXxXX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向XX公司出借借款1000万元。3、2016年4月27日,保证人(甲方)XX公司、李X、曲X和债权人(乙方)XXxXX签订《保证合同》,甲方自愿为编号为XXX的《借款合同书》向乙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甲方保证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120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公正、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财产保全、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以及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在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6.2条约定:若被担保的债权还存在物的担保的,无论该担保物是否为债务人本人提供,甲方的保证责任和担保范围均不受影响和变化。乙方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债权实现方式(包括放弃担保债权),甲方承诺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就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2016年4月27日,甲方XXxXX与乙方XX公司签订《质押合同》,乙方以其名下三部电视剧的母带及发行许可证设为质押,为编号为XXX的《借款合同书》的债务提供担保。电视剧名称如下:1.《红灯记》2.《北方汉子》3.《东方侠客》。合同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实现债权,不受借款期限的限制…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第十七条:在出现借款人违反主合同约定或依本合同甲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时,甲方将依法处分质物以所得价款受偿。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清偿部分继续向借款人追偿。5、2016年4月29日,甲方XXxXX与乙方XX公司、丙方刘XX签订《保管合同》,约定乙方将质押物《红灯记》、《北方汉子》、《东方侠客》母带质押给甲方,双方于2016年4月27日办理质押物交接手续并交由丙方保管,保管期限自甲方将质押物移交丙方保管之日至乙方向甲方偿还完毕全部债务,质押解除时为止。甲方于合同签订当日将质物交付给丙方管理。6、2017年3月30日,XX公司向XXxXX出具《关于借款合同书有关情况的报告》,原本约定2017年4月27日前将借款本金及收益共计1120万元汇入XXxXX账户,因特殊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偿还借款并支付收益金,向XXxXX申请借款延展六个月至2017年10月27日。此后,XX公司一直未偿还借款本金及收益金112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案件的焦点为:一、本案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投资合作关系;二、XXxXX是否对XX公司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否成立问题。关于焦点问题一,XXxXX与XX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书》明确约定了借款1000万元及借款金额12%即120万元的固定回报、XX公司逾期违约责任等条款,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XXxXX与XX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XXxXX已经依约出借了1000万元款项,XX公司也应依约于2017年4月27日前偿还借款本金及收益1120万元,但XX公司逾期违约未偿还,故XXxXX诉请XX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收益120万元及利息的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XXxXX、XX公司未约定逾期利息,XXxXX诉请的逾期利息应自还款逾期的次日(即2017年4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XXxXX、XX公司虽然约定违约方应按照双方之间标的金额的20%的比例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应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具有补偿性质,在特殊情况下兼有惩罚性质,XXxXX并未举证其实际损失,故XXxXX诉请XX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XXxXX主张的律师费,因未提交证据,不予支持。XX公司辩称借款系投资合作关系,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焦点问题二,XXxXX与XX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中,约定了XX公司以其名下三部电视剧《红灯记》、《北方汉子》、《东方侠客》的母带及发行许可证设为质押,并完成质押交付手续,质押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在质押合同中约定XXxXX在天麦文化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可以提前处分质物时,XXxXX将依法处分质物以所得价款受偿,不足以清偿的,XXxXX有权就不足清偿部分继续向借款人XX公司追偿,故XXxXX诉请对质押物(《红灯记》、《北方汉子》、《东方侠客》)母带及发行许可证在变现的价值内优先受偿的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焦点问题三,保证人XX公司、李X、曲X和债权人XXxXX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自愿为《借款合同书》向XXxXX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120万元。XXxXX、XX公司、李X、曲X在《借款合同书》中还约定了保证人李X、曲X以其名下的全部资产包括三套房产提供保证,但涉案房产并未办理抵押手续,抵押权并未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在XXxXX已经诉请对质押物(《红灯记》、《北方汉子》、《东方侠客》)母带及发行许可证在变现的价值内优先受偿的情况下,XX公司、李X、曲X应对上述质押物变现后不足以清偿1120万元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XX公司、李X、曲X辩称因XXxXX过错应减轻担保责任的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XX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XX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收益金12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万为基数,自2017年4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XX公司在XXXX公司质押物(《红灯记》、《北方汉子》、《东方侠客》)母带及发行许可证的变现价值内优先受偿;三、XXXX公司、李X、曲X对上述质押物变现后不足以清偿1120万元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000元、保全5000元,共计96000元,由XX公司、XX公司、李X、曲X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涉案的《借款合同书》、《质押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XXxXX与XX公司之间是民间借贷还是投资合作关系的问题,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的行为,判断合同性质需要从合同名称、合同约定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约定等进行确定。本案合同名称为“借款合同书”,合同约定的主要事宜是XX公司向XXxXX借款1000万元用于拍摄电视剧,XX公司给予XXxXX借款金额的12%的固定回报,在借款返还及收益支付方面XX公司承诺,在该剧的发行收入中优先保证XXxXX利益。因XXxXX享有优先收回借款和收益的权力,在该剧发行取得收益后XX公司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应优先偿还XXxXX借款并支付相关收益,否则XX公司即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从双方合同的上述内容来看,XXxXX向XX公司提供借款,XX公司承诺偿还本金及固定回报,借款合同中未约定XXxXX承担风险,该合同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而非合作关系,且与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相对应,XX公司与XXxXX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XX公司关于其与XXxXX之间为投资合作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XXxXX与XX公司约定的固定回报实际为XXxXX借款给XX公司的利息,合同约定的投资周期为12个月,收益金额为120万元,折合年利率为12%。双方在合同中对借期内利率进行了约定,但未约定逾期利率,XXxXX主张XX公司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2%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在借款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第2项约定:“除因不可抗力,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能履行其应尽义务,应视为违约,违约处罚如下:(2)违约方应按照双方之间标的金额的20%的比例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偿付守约方全部损失的,违约方应另行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上述规定,XXxXX可以一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依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XX公司保证于2017年4月27日前将借款本金和收益共计人民币1120万元一次性汇入XXxXX指定账户,而至XXxXX2018年7月5日提起诉讼,XX公司未偿还上述款项,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XX公司应承担违约金,该违约金为固定金额200万元(1000万元×20%),从2017年4月28日XX公司违约至一审判决作出之日2019年4月1日共计703天,该期限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逾期利息为231.12万元,违约金200万元,合计431.12万元,不超出同期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所得金额,因此,对于XXxXX主张的违约金200万元应予支持。关于XX公司、李X、曲X是否应当对XXxXX主张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XXxXX据以主张XX公司、李X、曲X承担保证责任依据的是《保证合同》,该合同第八条保证人承诺及声明事项8.4中:“甲方(XX公司、李X、曲X)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XXxXX)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XX公司在该保证合同上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李X、曲X签字捺印,应视为对保证合同的认可,XX公司、李X、曲X关于该合同加重了保证人的担保负担,XXxXX系骗取了XX公司、李X、曲X的保证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XXxXX与XX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XX公司以其名下三部电视剧的母带及发行许可证设定抵押,为涉案债务提供担保,XXxXX与XX公司、李X、曲X签订《保证合同》,XX公司、李X、曲X自愿为涉案债务向XXxXX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在涉案债务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保证人担保的情况下,XXxXX要求对质押物在变现价值内优先受偿实质上是就债务人担保的抵押物的实现债权,因此,XX公司、李X、曲X应对于物的担保不足以清偿涉案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判决XX公司、李X、曲X对质押物变现后不足以清偿1120万元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无不当,XXxXX关于XX公司、李X、曲X应对涉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所述,XXxX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XX公司、XX公司、李X、曲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18)鲁1202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18)鲁1202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三、上诉人XX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XX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收益金120万元;
四、上诉人XX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XX公司逾期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年利率12%计算);
五、上诉人XX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XX公司违约金200万元;
六、驳回上诉人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1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XXXX公司、XXXX公司、李X、曲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2000元,由上诉人XX公司负担81000元,上诉人XXXX公司、XXXX公司、李X、曲X负担101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XX
审判员 刘XX
审判员 焦XX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