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杨XX等人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6)川0121刑初41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永辉律师
维护当事人权益

案件详情

  杨XX等人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金堂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川0121刑初416号

  公诉机关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四川省金堂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2009年7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28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6月23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XX,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四川省金堂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2008年10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23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永辉,四川XX律师。

  被告人阮XX,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四川省金堂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2003年11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28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

  被告人汤XX,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四川省金堂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2013年3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4月5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9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6月23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

  被告人廖XX,男,1994年1月20日出生,四川省金堂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2016年5月29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

  被告人钟X,男,1992年8月2日出生,四川省金堂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2016年5月28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6月23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

  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6〕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黄XX、阮XX、汤XX、廖XX、钟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被告人黄XX及其辩护人王永辉,被告人汤XX、阮XX、廖XX、钟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黄XX、杨XX、钟X、阮XX、廖XX、汤XX等人在金堂县赵XX一农家乐吃饭时,得知几天前打砸被告人黄XX汽车的佘XX等人在赵镇温州商业城,遂邀约10余人拿上砍刀、钢管等物品,在金堂县赵XX对面集合后,驾驶多辆汽车到赵镇温州商业城“陶记半岛”路边,被告人杨XX持枪,被告人钟X、阮XX、廖XX、汤XX等人拿着砍刀、钢管,下车即朝佘XX等人冲去,佘XX等人见状后立即逃离。在追赶过程中,被告人杨XX开枪射击,枪响后,被告人杨XX等人停止追逐,随后一行人驾车离开现场。

  2016年5月27日、5月28日、6月8日、6月23日,金堂县给公安局民警先后将被告人阮XX、杨XX、钟X、廖XX、汤XX、黄XX抓获归案。

  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被告人杨XX、黄XX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某《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六被告人分别予以判处。

  被告人杨XX、黄XX、阮XX、汤XX、廖XX、钟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均表示某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XX的辩护人提出黄XX未邀约人员,未发生打斗,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其归案后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杨XX、黄XX、阮XX、汤XX、廖XX、钟X等人在金堂县赵XX一农家乐吃饭时,得知几天前打砸被告人黄XX汽车的佘XX等人在赵镇温州商业城,遂邀约10余人拿上砍刀、钢管等物品,在金堂县赵XX对面集合后,驾驶多辆汽车到达赵镇温州商业城“陶记半岛”处,被告人杨XX持枪,被告人阮XX、汤XX、廖XX、钟X、梁XX(在逃)等人拿着砍刀、钢管,下车即朝佘XX等人冲去,佘XX等人见状立即逃离。在追赶过程中,被告人杨XX开枪射击,枪响后,被告人杨XX等人停止追逐,随后一行人驾车离开现场。

  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杨XX、阮XX、钟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6年5月28日、6月8日、6月23日,公安机关先后将被告人廖XX、汤XX、黄XX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XX、黄XX、阮XX、汤XX、廖XX、钟X在公安机关和庭审中的供述;证人邓某、周某某、徐某、范某某、何某、张X、罗X、刘某某、秦X、余某某、佘XX、陶X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图;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判决及释放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手机通话清单;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关于涉案枪支无法找到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黄XX、阮XX、汤XX、廖XX、钟X无视某家法律,伙同他人持钢管、砍刀追逐、用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寻衅滋事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六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分工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杨XX、黄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阮XX、汤XX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杨XX、阮XX、钟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六被告人均当庭某愿认罪,且六被告人行为尚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后果,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XX的辩护人所提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某《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黄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三、被告人阮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被告人汤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五、被告人廖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六、被告人钟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XX的刑期从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被告人黄XX的刑期从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被告人阮XX的刑期从2016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被告人汤XX的刑期从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被告人廖XX的刑期从2016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被告人钟X的刑期从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江艳

  人民陪审员 张XX

  人民陪审员 陈XX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肖苗苗


  • 2016-11-01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维护当事人权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