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细描述:
我方系原告李XX的诉讼代理人
2006年1月,原告李XX与被告陈XX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陈XX将坐落于重庆市北碚区××镇××街×××-×的房屋卖给李XX,总价51000元。合同签订后,李XX向陈XX支付了购房款40000元,但陈XX拒绝配合李XX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李XX于2015年起诉至某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在2006年1月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经某法院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之后,李XX替陈XX偿还了尚欠农商行某支行的债务149432.93元。现李XX对陈XX享有债权149432.93元,主张其中11000元债权与尚欠剩余购房款11000元元进行抵销。综上,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现李XX已经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请求法院判决陈XX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李XX名下。
案件要点:
李XX与陈XX于2006年1月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现李XX依法对陈XX享有到期债权149432.93元,李XX尚欠陈XX剩余购房款11000元未支付,双方互负到期给付金钱的义务。陈XX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其权利。李XX主张对双方互负的到期债务,进行抵销,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1、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重庆市北碚区某房屋过户到原告李XX名下。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陈XX负担。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