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周XX盗窃罪

  • 刑事辩护
  • (2019)渝0105刑初30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蒋丽律师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偷到超过1500元及以上的金额,属于盗窃罪。对于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法院会根据情况稍微减轻刑罚。

案件详情

  案件详细描述:

  我方系被告人周某某辩护律师

  2017年7月10日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某网吧,趁被害人周某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133元的“苹果”6PLUS)手机盗走。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经调查锁定被告人周某某为作案人员,2019年3月1日民警在重庆市奉节县将周某某捉获。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带领民警指认了作案地点。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退赔了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案件结果:

  1、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偷到超过1500元及以上的金额,属于盗窃罪。对于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法院会根据情况稍微减轻刑罚。


  • 2019-04-23
  • 江北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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