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药业有限公司、杜XX与米X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石执复字第00058号
申请复议人河北某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艳,河北XX律师。
申请执行人杜XX。
被执行人米X。
申请复议人河北某药业有限公司不服藁城区人民法院(2014)藁执异字第00**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在米X与异议人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该租赁合同依法有效,异议人应按其与米X签订的租赁合同履行义务。由于米X对河北***有限公司与异议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予认可,且该租赁合同签订时间迟于异议人签收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时间,异议人不能以此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对异议人应支付给米X的租金,本院依法裁定提取并由异议人予以协助执行,并无不当。至于异议人所称的其不能按两个租赁合同支付双倍租金的主张,其可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异议人的异议不能成立。
申请复议人河北某药业有限公司称,1、藁城区法院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藁城区法院认定申请执行人与米X享有到期债权属于错误认定,申请执行人与米X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于2013年签订的租赁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异议人已支付了20**年的租金,后米X将租赁的房屋产权已转至河北***有限公司名下,并将该公司股权于20**年全部转至第三人,异议人与米X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异议人20**年与河北***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租金支付给河北***有限公司,正在履行之中。藁城区法院单方听信米X陈述:租赁的房产属于米X,米X与异议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没有依法解除,异议人应向米X支付租金。明显属于事实认定不清。2、异议人租赁的房屋产权应属于河北***有限公司,不属于米X。米X于20**年*日在包括租赁房产在内的位置上注册了河北***有限公司,并于20**年*月将包括租赁房产及土地在内的资产作为公司资产全部转让。取得河北***有限公司股权后,河北***有限公司与异议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租金已支付。米X对租赁房产已不享有产权,无权享有租赁房屋收益权。米X将租赁房产一并作为河北***有限公司资产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后将河北***有限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有米X提供的公司资产负债表和河北***有限公司平面图,有米X等的证明等证据。上述情况证明藁城区法院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明显错误,请求撤销。
本院查明,杜XX与米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藁城区法院于20**年*月**日作出(20**)藁民初字第0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米X偿还原告杜XX借款2**元,并依上述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原告杜X彬借款利息,自20**年*月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二、被告米X偿还还原告杜X借款本金3**元,并依上述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原告杜X借款利息,自20**年**月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三、被告米X偿还原告杜X借款本金3**元,并依上述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原告杜X彬借款利息,自20**年**月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上述判决一至三项,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年月日向藁城区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藁城区人民法院于20**年月日作出(20**)藁执字第004**号执行裁定:扣留(提取)河北某药业有限公司向米X交纳的每年租金,直至履行完毕止。并向协助执行单位河北某药业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年月日作出(20**)藁执字第0**号执行裁定:提取河北某药业有限公司租赁米X*、*、*号库及办公楼*楼北侧20**年租金。并向河北某药业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20**年*月河北某药业有限公司向藁城区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经藁城区法院审查于20**年*月**日作出(20**藁执异字第00**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异议。河北某药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米X在与异议人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后,米X将租赁的房屋产权于20**年*月**日注册了河北**有限公司,并于20**年*月将包括租赁房产及土地在内的资产作为公司资产全部转让。于20**年月将股权又转让。异议人20**年与河北**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租金支付给河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米X的租赁财产发生实体变化,存在不确定因素,应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确认后在执行。藁城区法院在未查清上述情况下,作出(20**)藁执异字第00**号执行裁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藁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4)藁执异字第00**号执行裁定,发回藁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刘XX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马XX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