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损害赔偿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石海龙律师
作为本案第一被告的代理律师,面临的压力也是比其他被告的压力要大,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工地和项目部了解情况,并多方查找相关证人,搜集对我方有力的证据线索,本案经历三次开庭,主要涉及的是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只有先理清法律关系才能划分法律责任,通过追加包工头等实际施工工人,最终使法庭查清本案的各方法律关系,也使得我方当事人脱离出来,维护了其最大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16年,电建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中标郑州XX片区城市基础设施一级开发建设项目投资+施工总承包项目二标、三标项目(简称郑州XXPPP项目)。电建公司承包该项目后,将该项目的建设施工任务,发包给了XX公司,XX公司成立了郑州XX三标段第二项目经理部。2017年1月,XX公司将部分工程合法分包给XX公司,薛X系XX公司的项目负责人。XX公司承包该工程后将部分劳务工程转包给蒋
X,蒋X承包该部分劳务工程后雇佣原告马X等人在该工地从事劳务。2016年11月30日,马X乘坐蒋X所有的由其工人驾驶的三轮车去工地途中,三轮车发生侧翻事故,导致马X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其先后在新郑市人民医院和郑州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37天,花去医疗费85771.63元,其中蒋X垫付80000元。2017年4月27日,原告向郑州XX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司法鉴定,该院指定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马X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豫同一司法鉴定所〔2017〕临鉴字第07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马X腰2、3椎体骨折脱位并神经损伤术后构成Ⅱ(2)级伤残,需大部分依赖护理。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3000元。

  被告电建公司(代理人石海龙律师)辩称,1、2016年电建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中标郑州XX片区城市基础设施一级开发建设项目投资+施工总承包项目二、三标项目(以下简称郑州XXPPP项目),之后电建公司将该项目发包给XX公司,被告和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2、原告和蒋X存在法律上的雇佣关系,原告直接受雇于蒋
,由蒋 对原告进行管理,工资由蒋
发放,原告的受伤不是发生在雇佣活动中,也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原告所受伤害应由其自身承担;3、原告对自身受伤存在过错,被告一再强调严禁使用工具车上下班,原告作为成年人且年龄较大,应当预料到乘坐工具车的危险性,且在他人多次提醒时,原告存在侥幸心理乘坐三轮车,存在重大过错;4、原告提交的病例显示原告在受伤后治疗过程中,未达到出院标准强行出院,因其故意放弃医院的专业治疗,原告应对伤残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5、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过高,应结合原告受伤实际情况、相关法律规定及原告自身过错予以确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涉案工程的中标单位系电建公司、电建公司与XX公司系工程发包关系、XX公司与XX公司系工程转包关系、薛X系XX公司项目负责人、XX公司将该工程的部分劳务工程肢解后又转包给蒋X进行施工、原告马X系蒋X雇佣的劳务人员、马X乘坐蒋X所有的三轮车去往工地途中发生事故受伤并就医治疗等事实不持异议,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是马X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责任如何划分、马X的损失数额。关于责任主体及责任划分问题。根据本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马XX系乘坐蒋X所有的且由蒋X其他雇员驾驶的三轮车在去往工地途中受伤,应认定为在从事受雇工作时受伤,雇主蒋X应当承担雇主责任。马X系成年人,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其对自身损失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院酌定马XX承担20%的责任,雇主蒋X承担80%的责任。XX公司在承包涉案工程后将劳务工程进行肢解转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自然人蒋X,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对马X的损失应当在80%的范围内与蒋X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马X要求电建公司、XX公司、薛X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案件结果

  一、被告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X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404246.25元;

  二、被告河南省XXXX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马XX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18-05-05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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