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文X与孙XX民间借贷纠纷

  • 债权债务
  • (2019)渝01民终852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蒋丽律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文某是否负有偿还款项的义务。对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随时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欠条中也未载明还款期限,因此可以随时主张要求偿还借款。另外,当事人通过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该欠条对债权的数额进行确认,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按民间借贷纠纷审理。

案件详情

  案件详细描述:

  我方系被上诉人孙XX的诉讼代理人

  文X、孙XX原系亲戚关系,孙XX曾在文X承包的工程项目上工作,至今仍未结清相关费用。2014年1月30日,文X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孙XX156930元”。孙XX曾向文X电话催收欠款,双方确定文X曾经分别向孙XX偿还40000元、39000元。孙XX在一审庭审中陈述,文X于2012年借款20000元,2013年上半年借款7000元,2013年下半年借款20000元,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拖欠孙XX及其妻子工资共计109930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文X辩称孙XX主张的借款系工程款,但其并未举证予以证明,且与欠条不符,关于文X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随时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欠条中也未载明还款期限,因此孙XX可以随时主张要求文X偿还借款,诉讼时效期间从孙XX要求文X偿还借款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文X关于孙XX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孙XX以欠条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系当事人通过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该欠条对债权的数额进行确认,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按民间借贷纠纷审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因文X已经偿还孙XX欠款79000元,孙XX依据该欠条要求文X偿还剩余欠款77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中,文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各项诉讼请求;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对涉案款项性质认定错误。一审法院虽然将本案的案由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但上诉人从未向被上诉人借款,被上诉人持有的是欠条,而非借条。二、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丧失胜诉权。

  二审查明:文X向孙XX出具欠条,但并未约定履行期限,孙XX作为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随时履行,但应当给予文X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期间从孙XX要求文X偿还借款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故孙XX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孙XX举示的欠条,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足以证明文X尚欠孙XX款项77000元的事实。现孙XX以欠条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文X虽辩称案涉款项系工程款纠纷,但并未举示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此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2019-11-22
  • 被上诉人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蒋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