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 ) 粤 0113 民 初 14161 号
原告: 钟X,男, 1985 年出生, 汉族, 住广东省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健,系广东XX律师。
被告:罗X,男,2000年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南XX。
原告钟X与被告罗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
11 月 5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于 2018 年 8月 7日向原告借款 5000
元, 写有欠条。欠条里明 确约定了“欠款人承诺于 2018年 12月
31日前归还欠款,否则支付违约金 1000元给借款人, 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
费、评估费、执行费、交通费等。被告又于 2018年 11月 14 日向原告借款 40000元,写有欠条。欠条 里明确约定了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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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于 2019年 6月 30日前 全部还清, 债权人因为 追偿此债务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 交通费等费
用或是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 。在2018年 6月开始至
2018年 12月, 原告不断小额地借款给被告, 前后共有 20000余元,虽然没有欠条,但被告在微信聊天中也多次承认了共欠款
65000元, 足以说明原告的借款事实。但被告一直逾期不归还欠款, 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也没有归还, 被告的行为 巳经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l、 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借款本金 65000 元及利息( 按年利率 6% 计算,
自实际借款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 年7月26 日利息为2834.17元。(本息暂共计
67834. 17 元);2、请 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 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维权而支付的律师费 5000 元;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 经本院主持调解, 当事 人自愿达成如下协
议:
一、被告罗X向原告钟XX偿还欠款 50000 元, 该款分 10
期支付: 从 2020年 1月起至 2020年 10月,每月月底前支付 5000
元。
二、如被告罗X有一期没有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 原告令
立锋可就全部未付余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 案件受理费 823 元由原告钟X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