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我代理原告,当事人与被告签订1-2石子买卖合同后,合同原件丢失。还好的是当事人存有当时的一张手机拍摄的图片,并调取了当时当事人的一张转账记录。根据在合同中的约定,当事人预先支付的款项被对方认为是“定金”。根据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乙方,因交付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可以不予返还。
办案经过:
接案后,从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看,并不能准确地说明一定适用“定金”罚则的约束,明确了这一点,就需要找到相关的证据去证明。代理人从客观交易方面,双方的确提到该笔钱,而且对方还提交了录音,录音中原告说“那钱是订金
的钱”。我的答辩理由“定与订属于同音词,不能判定到底是哪个。还需要落实在文字上的证据判定”。主观方面,因我方当事人文化程度不高,在合同中存在多处错别字,我提醒法庭注意,这就说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无法明确知道“定金”的法律含义的。对此不具备法律的期待可能性。通过如此的阐释揭示了双方之间交易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实就是“订金”,而不是被告方说的“定金”。经过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支持了我们的全部诉讼请求。对方不服,并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驳回或者发回重审。在二审时,我们提交了新证据,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更加进一步地说明这个钱,并非“定金”。经过激烈的辩驳后,二审法院已然支持了我们的请求,驳回并维持了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一、二审均已胜诉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验总结:
把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你才能体会到其中的价值所在。当事人本来就没想过能够全部胜诉,委托时仅是想着能不能拿到部分或者说怎么也要让法院给个说法,毕竟这笔钱脱了一年多了,接到案件后,经过我的认真梳理,结合双方发生交易的实际情况以及现有的证据,从不利局面转为了有利局面,运用法学理论分析“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和含义。驳倒对方的定金观点。最终取得了如此圆满的成果。
律师说法:
现实生活中,“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很多人都搞不清楚,律师提醒切莫使用“定金”。它是一把双刃剑!只有懂得如何运用的人才能防止受伤。建议订立合同时。用“订金”、“订金”、“订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