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粤1702民初1566-2号
原告(反诉被告):徐州XX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北三环。
法定代表人:姜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庄训,男,1977年6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XX,江西XX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东城XX。
法定代表人:曾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阳江XX公司。住所地:阳江高新区港口XX。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尉迟明,广东XX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徐州XX公司、广东XX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阳江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反诉被告)徐州XX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反诉被告)广东XX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阳江XX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徐州XX公司、广东XX公司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阳江XX公司撤回反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徐州XX公司、广东XX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阳江XX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计339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徐州XX公司、广东XX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45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阳江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XX
人民陪审员 冯XX
人民陪审员 杨XX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