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莞,临时工,由于用工方式比较灵活,可以说,大量的存在着,那么,这一部分的临时工发生工伤后,可以不可以确认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呢?
杨XX严重来自河南鹿邑县,通过在网上的招聘广告看到一条对自己有用的招聘信息,遂添加上面的手机号微信进行沟通,公司说,公司现在货多,需要招聘一些临时工来赶货,杨XX叫他在微信发了一个定位过来,第二天就去面试,最后通过了。
2019年6月15日,杨XX不幸在工作中受伤了,公司为他支出了医疗费828元。2019年7月10日,公司与他签署了一份“协议书”确认离职,内容为“2019年6月3日进厂试工,上班时间11天,试工工资为200元一天,试工期间左手大拇指指甲盖受伤,休息19天,些19天按试工工资支付,共2200元+3800元=6000元,另医疗费828元全部由工厂报销,自动离职3天内完成支付,离职后其本人任何活动以及后续所有行为与本厂无关。但是公司并没有将这份协议给他。
由于签了协议,结清了工资,公司不想再对他的工伤负责了,杨XX通过网络找到了笔者,委托了笔者代理案件。
由于没有书面的劳动关系证据,笔者代理他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上诉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公司的答辩为杨XX只是公司其中一名股东招聘的,只是货多时才招聘的临时工,做完这批完就让工人走人的,工资是按日计算,200元一天,做一天有一天工资的,就是临时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提供了全厂职工的入职登记表和工资发放记录还有劳动合同,上面的所有资料,均没有记载有杨XX的记录。
最后通过微信聊天和签协议的视频,法院于2019年十二月九日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分析:其实,大家经常挂在口上的“临时工”,在法律上是没有这个术语的,所有的工人均为合同工,只是时间长短而已。只要用人单位在工商局有注册登记,劳动从事的工作是在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内,并且劳动者是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的是有劳动报酬的工作,符合上面几个要素,就是劳动关系的标准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