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诉赵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民终53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叶,上海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XX,上海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上海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晨儿,上海市XX律师。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赵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6民初15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请。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45条,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因此双方股权转让协议可以适用合同法第153条的规定。赵XX抽逃了出资,转让的股权是瑕疵股权。赵XX未尽全面披露公司债务和瑕疵担保的义务,隐瞒公司实际债务状况,损害了其作为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应赔偿其损失。
赵XX辩称,不同意王XX的上诉请求。公司人格独立,王XX无权代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及律师费。其是公司员工,并非公司的股东,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其与王X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为了纠正被冒名为股东的情形。其对王XX所称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况不知情,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XX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XX赔偿其损失817,135元(包括公司债务751,000元、其他损失66,135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判决:驳回王XX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972元、减半收取5,986元,财产保全费4,605元,由王XX负担(已缴纳)。王XX二审中提交了公司账户银行流水复制件一份,欲证明赵XX在验资后抽逃了出资。赵XX质证认为,对该份复制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账户内容仅显示资金进出,不能证明其抽逃出资。因王XX提交的银行流水系复制件,并无银行盖章证明,真实性无法认定,其内容仅显示资金进出,转入的资金是否出资款,转出资金是否赵XX抽逃出资款,均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不能证明赵XX抽逃出资,故本院不予采纳为本案证据。赵XX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系股权转让关系,赵XX系公司登记股东,其将名下股权转让给王XX,双方已完成股权变更登记,赵XX已经按约完全履行了其股权转让合同项下之合同义务。王XX已取得系争股权,该股权并未设置任何质押、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亦无证据证明遭第三人追索,故不存在违反双方股权转让合同第二条关于股权品质承诺的情形。根据公司登记资料,赵XX已完成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尚无证据证明赵XX抽逃出资,公司亦未对赵XX出资是否到位提出异议并主张赵XX、王XX履行出资义务,故王XX主张赵XX抽逃出资,并以此为由主张赵XX出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而损害了其股东权益,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王XX本案诉请要求赵XX赔偿的损失系公司对外债务及因债务诉讼而发生的费用,该债务的履行义务人是公司而非公司股东,王XX作为公司股东,在所持股权已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无需对公司债务再行承担清偿责任。王XX将公司债务及相关债务费用作为其损失,毫无依据。至于王XX提出的公司因清偿对外债务而可能使所有者权益减少,其作为股东权益受损问题,本院认为,受让股权参股公司是一种投资经营行为,必然存在投资风险。系争股权转让中,股权对价系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王XX作为股权受让方,应自行对自己的投资价值作出考量和判断。双方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为零,并未对股权转让前的公司债务如何处理进行约定,应视为王XX接受以签定合同时公司财务现状受让股权。没有证据证明赵XX存在隐瞒公司债务的情形,故王XX以公司尚有其不知晓的外债为由,主张其作为股东权益受损,不能成立。综上,王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972元,由上诉人王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峥
审判员 王敬
审判员 盛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胡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